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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份科创板上市审核问答发布 上交所解答16问涉多个热点内容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3-25 00:19

    3月24日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发布,涉及16方面的问题,涵盖了职工持股、上市公司分拆资产上市、实控人认定、“三类股东”、对赌协议等多个市场关心的内容。

    每经记者 孙嘉夏    每经编辑 徐斐    

    3月24日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以下简称《审核问答(二)》)发布,该审核问答涉及16方面的问题,涵盖了职工持股、上市公司分拆资产上市、实控人认定、“三类股东”、对赌协议等多个市场关心的内容。

    上交所方面表示,将根据审核实践,及时总结经验,对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进行补充完善。

    原则上申报前要清理对赌协议

    《审核问答(二)》指出,PE、VC等机构在投资时约定估值调整机制情形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对赌协议。

    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对赌协议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对赌协议的存在和执行,有可能导致公司股权比例出现不稳定的情况。从上交所列举的例外情形来看,第二条就明确,不能因为对赌协议的存在而导致公司实控人发生变更。”有关注科创板的律师告诉记者。

    在这份《审核问答(二)》中,多个问题都涉及发行人的实控人及控股权等事项。

    其中,就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等情形的,上交所指出,考虑到发行条件对发行人控股权权属清晰的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

    “这里的职工持股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和发起人的主体资格。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上述律师介绍。

    关于实控人认定部分,《审核问答(二)》还指出,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

    在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并发表专项意见: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且该股东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

    “有的企业在上市前,通过认定无实际控制人,可以规避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曾发生变更等问题,以满足上市条件。”有资深保荐代表人告诉记者。

    在《审核问答(二)》中,上交所也进一步指出,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重点关注最近三年内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存在为满足发行条件而调整实际控制人认定范围嫌疑的,应当从严把握,审慎进行核查及信息披露。

    规范上市公司分拆资产上市

    在《审核问答(二)》中,上交所还从多个角度对上市公司分拆资产于科创板上市的情形,提出了核查意见。

    其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针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发行人取得上市公司资产的背景、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交易双方公司章程以及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制公司的历史任职情况及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上述资产转让时,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的任职情况,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及其他密切关系,如存在上述关系,在相关决策程序履行过程中,上述人员是否回避表决或采取保护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有效措施。

    此外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需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的,还有:资产转让完成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就上述转让资产存在纠纷或诉讼;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市公司在转让上述资产时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发行人来自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入发行人的时间,在发行人资产中的占比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作用;境内外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目前A股市场里,有不少上市公司手上握有满足科创板上市要求的资产,事实上,根据《审核问答(二)》,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这部分资产分拆在科创板上市,有利于科创板的建设。”上述保代认为。

    “三类股东”迎利好

    《审核问答(二)》指出,发行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形成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应核查披露相关信息,包括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核查确认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发行人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披露“三类股东”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中介机构应当对前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保荐机构及律师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上述保代向记者介绍,此前IPO的过程中,“三类股东”由于多涉及杠杆、股东穿透困难身份不明等问题,成为拟上市公司的阻碍,但根据《审核问答(二)》的要求,科创板对“三类股东”的审核方面有所放宽,对不少拟上科创板的新三板公司来说也是利好。

    此外,《审核问答(二)》还列举了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十项重要情形,并要求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详细分析和评估上述情形的具体表现、影响程度和预期结果,综合判断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审慎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可能存在的持续经营风险。

    (封面图来源于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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