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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协发布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银行不负责对未兑付产品追偿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3-19 13:01

    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一共包含业务释义、组织管理、托管职责、业务规范、风险管理、自律管理等八章、共四十四条。

    每经记者 边万莉    每经编辑 卢九安    

    图片来源:摄图网

    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一共包含业务释义、组织管理、托管职责、业务规范、风险管理、自律管理等八章、共四十四条。该《指引》顺应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资产管理行业改革趋势,进一步完善了资产托管行业自律规范制度,将推动资产托管机制发挥促进资管行业合规经营、助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保障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构筑社会诚信体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该《指引》所称“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委托人、管理人或受托人签订托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托管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协议),依约保管委托资产,履行托管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提供托管服务,并收取托管、保管费用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而“保管”专指托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独立保存委托资产的行为。

    按照产品类别,《指引》将托管业务划分为以下几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托财产,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金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各类跨境产品,客户资金,其他托管产品。

    值得一提的是,托管银行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托管合同约定,对实际管控的托管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托管职责不包含: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审查托管产品以及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对托管产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托管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主会计方未接受托管银行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操作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

    此次发布的《指引》是对2013年发布《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的修订和完善。有分析指出,随着资管市场的发展与创新,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种类逐步延伸到更多领域,使得6年前年发布的指引,已难以适应市场的快速发展。这将消除商业银行托管业务可能存在的监管空白,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外,《指引》表示,中国银行业协会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实施托管业务的自律管理,并履行行业维权和行业协调职责,建立与监管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参与相关决策论证,代表行业提出政策建议。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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