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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等两部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试点期限再延长1年

    每日经济新闻 2019-03-05 16:05

    每经记者 胡杨    每经编辑 姚祥云    

    图片来源:摄图网

    日前,银保监会发布通知称:为持续深入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现延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2016年5月,为规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原银监会联合原国土资源部共同制定《暂行办法》,其中明确:在15个试点地区,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针对实际处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暂行办法》要求其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如发生“国家法律法规、城乡建设规划及土地市场供求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对抵押财产价值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或导致其流转权能受限”;“抵押财产对应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被列入土地征收征用或拆迁范围”;“抵押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抵押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发生其他重大风险变化”等情形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预警、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并向试点地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当时,《暂行办法》有效期定为“至2017年12月31日”。

    2016年末,在《暂行办法》最初确定的15个试点县(市、区)基础上,又增加了包括天津市蓟县在内的18个地区作为试点,试点地区扩大至33个县(市、区)。

    另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发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试点期限也曾延长。2017年末,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暂行办法》有效期延长一年至2018年12月31日。

    根据银保监会此番的要求,试点期限延长后,试点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要求,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针对《暂行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试点地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银保监会和自然资源部报告。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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