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12月20日)下午,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年12月修订)》,火山君注意到,新版《工作细则》的最大看点在于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事项纳入了上市委员会的审议工作范围。
每经记者 李一玮 每经编辑 吴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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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2月20日)下午,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新版《工作细则》或新版)。新版《工作细则》的最大看点在于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事项纳入了上市委员会的审议工作范围。
火山君(微信公众号:huoshan5188)注意到,证监会于今年7月27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其中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做了具体表述。深交所于11月16日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ST长生在12月11日发布公告称,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事先告知书。
今日下午,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年12月修订)》,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年修订)》(深证上〔2018〕283号)(以下简称旧版《工作细则》或旧版)同时废止。
也就是说,这已经是深交所今年以来第二次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了。
火山君注意到,其中重点提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这一事项。对比新旧两版《工作细则》,新版《工作细则》增加了上市委员会审议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事项的工作安排。
本次新版《工作细则》增加的具体内容如下:
1,在上市委员会负责的审议事项中,增加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认定”、“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决定的撤销”两项。
2,新增了一条,即“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认定的听证,有关程序和相关事宜适用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在特别程序一节中,新增加了三类需要上市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即“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导致的股票暂停上市”和“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导致的股票终止上市”。
同时,新版《工作细则》对上市委员会的组成部分事项进行了微调。差别如下:
1,新版规定“上市委员会委员不少于二十八名。”旧版表述为“上市委员会共二十八名,其中本所人员七名,本所以外人员二十一名。”
2,新版规定“上市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原则上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本所于每届委员任期届满前完成新一届委员的选聘。”旧版没有对连任届数进行规定,且表明“于每届委员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完成新一届委员的选聘。”
总体而言,新版《工作细则》修订的最大看点还是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事项纳入了上市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内。
对于这次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的原由,深交所表示:“为贯彻中国证监会新修改退市制度精神,切实担起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同时进一步规范上市委员会审核相关事项的职责、权利与工作程序,提高上市委员会审核工作的效率。”
火山君注意到,证监会于今年7月27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其中,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表述为: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同时表示,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证券交易所可以依法强制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
在此之后,深交所于11月16日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其中,细化了“五大安全”退市情形,对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实施依据、实施标准、实施主体、实施程序以及相关配套机制作出了具体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ST长生在12月11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事先告知书》,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人员收到《市场禁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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