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防范加密资产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每日经济新闻 2018-10-13 15:39

    2018年10月11日至12日,易纲行长、陈雨露副行长出席了在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会议讨论了防范加密资产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议题。随着加密数字货币犯罪泛滥,二十国集团联合合作,这在未来打击跨国加密数字资产犯罪上,具有重要意义。

    每经记者 宋戈    每经实习记者 刘永生    每经实习编辑 卢九安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018年10月11日至12日,易纲行长、陈雨露副行长出席了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会议主要讨论了全球经济形势与风险、国际金融架构、基础设施融资和加强与非洲合作(Compact with Africa)等议题。

    此外,会议还讨论了防范加密资产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议题。随着加密数字货币犯罪泛滥,二十国集团联合合作,这在未来打击跨国加密数字资产犯罪上,具有重要意义。

    央行不断加强对加密资产跨境犯罪打击 

    一年来,关于对加密数字资产犯罪的打击,央行和国家相关部门一直在不断加强打击力度。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今年8月24日,央行又发布了《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提示指出,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这类犯罪具有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

    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发布消息称,针对加密数字货币跨境犯罪,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时部署,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性措施:一是加强对124家服务器设在境外但实质面向境内居民提供交易服务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监测,实施封堵;二是从支付结算端入手持续加强清理整顿,指导相关支付机构加强支付渠道管理、客户识别和风险提示,截止9月18日,有关支付渠道已经排查并关闭了约3000个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账户。

    加密数字资产犯罪的四大特点

    关于加密数字货币跨境犯罪,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到了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律师。肖飒律师介绍,由于中国监管机构的明确态度,自2017年9月4日起,原生加密数字币的发行(ICO)已经被定性为: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也就是说项目方不得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加密数字币以获得不特定人群的融资。正是因为中国法律和监管机关的态度,一些项目方被“挤压”到新加坡、日本、直布罗陀等国家和地区,在本地发行数字币后,转卖回中国境内,诱使中国居民购买价格波动巨大,甚者带有“空气币”性质的数字货币,具有较大法律风险。

    肖飒律师指出,此类事件具有四大突出特点:

    1、主体隐蔽,难寻踪迹。技术极客(含“黑客”)通过匿名方式在虚拟时间共同完成某任务,越是“古典区块链项目”越具有“无主体”的特性,全球玩家只依靠共识不定时出现,没有公司或组织。同时,诈骗组织也会利用这种特性,在达成犯罪“合意”后,分散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得手后,立刻隐匿各地,难以追踪。

    2、犯罪分子极端狡猾。从近1-2年的国际经验看,数字货币交易所的网络安全经常面临考验。技术上,黑客不断更新解法,侵入个人“热钱包”窃取数字币,侵入交易所直接捣毁交易所数据,盗取数字币等层出不穷;战术上,国际数字币犯罪分子还通过“声东击西”“瞒天过海”的办法,佯装攻击主流交易所,引发恐慌,趁机做空比特币等“期货”赚取大额资金,受益颇丰。

    3、洗钱、恐怖融资、国际制裁的“数字灰色通道”。各国犯罪集团受制于本国法律的惩罚,很难将来自贩毒、贿赂、拐卖儿童、金融诈骗的资金“洗白”。匿名性带给这些国际犯罪集团一线生机,他们安排白手套在各大交易所进行数字币大宗交易(含操纵币值等)将黑钱洗成数字币,然后在允许数字币生存的国家和地区消费或换成法定货币。同理,恐怖分子也是利用了匿名性将“资助资金”转化成“购买力”,资助非法军事训练等。

    国际制裁方面,某些国家被联合国制裁,全世界金融机构“避之不及”,跨国结算非常困难,一些国家通过数字货币的方式,进行地下交易。

    4、国际维权困难。各国金融消费者在遭到“空气币”、“传销币”的侵害后,很难取得证据,犯罪分子的技术能力与普通民众的技术能力差距过大,甚至还没来得及下载证据就被黑客侵入计算机“种下病毒”直接导致系统崩溃。

    按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律对于损害我国公民的严重跨国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然而,我们必须承认,要想取得犯罪证据(含电子数据)需要到犯罪行为地国家取证,普遍具有程序复杂,取证难度大等问题。对于我国公安机关的办案,陡增难度。也为保护中国金融消费者财产权,增加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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