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未及时披露一致行动关系 金路集团实控人被深交所通报批评

    每日经济新闻 2018-09-18 11:59

    因达州一马为刘江东、张贵林取得金路集团股份提供融资安排,依据相关规定,刘江东、张贵林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但刘江东、张贵林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披露权益变动情况。上述两人的行为违反了深交所相关规定。

    每经记者 谢宏辰    每经编辑 陈俊杰    

    9月17日晚,金路集团(000510,SZ)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四川金路集团股东刘江东、张贵林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深交所的决定内容显示,因达州市一马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州一马)为刘江东、张贵林取得金路集团股份提供融资安排,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刘江东、张贵林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但刘江东、张贵林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披露权益变动情况。上述两人的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对此,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对刘江东、张贵林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金路集团表示,本次纪律处分是对公司股东个人处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就刘江东一致行动人关系一事,证监会此前已展开调查。

    2017年6月2日,金路集团曾披露关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江东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不实等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刘江东立案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刘江东单独持有金路集团股份于2015年8月21日达到5%,于2015年8月31日达到10%,刘江东分别于2015年8月25日,9月7日公告称无一致行动人。然而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达州一马为刘江东、张贵林取得金路集团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刘江东、张贵林构成一致行动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去年9月,四川证监局曾对刘江东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刘江东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六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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