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同窗”携手进“铁窗”,券商员工与同学合谋受贿,终审这样判决……

    每日经济新闻 2018-09-14 20:49

    原中原证券开封分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张旭和原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孙立明为同学关系,却因共同受贿250万元被一起判刑。9月12日的裁判文书网上显示,该案的终审裁定出炉,驳回两被告人的上述,维持一审的判决。

    图片来源:摄图网

    每经记者 陈晨 每经编辑 谢欣

    火山君(微信公众号:huoshan5188)从9月12日的裁判文书网上看到,原中原证券开封分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张旭和原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客户经理孙立明为同学关系,却因共同受贿250万元被一起判刑。但二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最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与同学共同受贿250万元

    这一事件是怎么发生的呢?火山君先对案情做一个简单还原。

    2015年,开封瑞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祥置业)因资金周转困难需向银行贷款,瑞祥置业负责人蒋某向银行咨询了相关贷款程序及手续后,了解到办理贷款需要提供担保,蒋某多方找人办理担保事宜。

    此时,张旭联系上蒋某,称其大学同学孙立明在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工作,并将瑞祥置业融资担保项目介绍给孙立明,孙立明在办理担保期间,为该项目的主办负责人。

    2015年7月3日,孙立明让其外甥温某出面与瑞祥置业签署融资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瑞祥置业按融资金额的7%支付顾问费,张旭作为见证人在该协议上签名。

    2016年3月10日,蒋某将50万元转至温某的中国银行卡上,孙立明在收到该50万元后将其中25万元通过银行转给张旭。另外,张旭让蒋某给郑某出具借条两张,金额分别为150万、50万,共计200万元,借条落款时间均为2016年3月10日。但实际郑某并未向蒋某出借任何款项。

    2016年3月16日,在贷款下发后,蒋某按照张旭的要求分两次转入张旭提供的银行账户200万元,张旭在收到后将其中的100万元分两次转到孙立明妻子常新英的银行账户。

    2017年8月24日,张旭在其单位被侦查机关干警带回调查,同年8月30日,张旭上缴受贿款29万元。2017年8月29日,孙立明到侦查机关主动投案,并将受贿款100万元上缴至侦查机关。

    一审法院认为,孙立明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因此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孙立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被告人张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三、未追回的赃款121万元继续追缴,追回的赃款129万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

    对一审提出上诉被二审驳回

    但是对于一审判决,张旭和孙立明都提出了上诉。

    火山君(微信公众号:huoshan5188)注意到,孙立明上诉以及辩护人提出了两条申请:

    1、从项目的介绍、中介费的提出以及后期款项的取得情况来看,孙立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予以减轻处罚。

    2、孙立明构成自首,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应对其适用缓刑,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而张旭上诉及其辩护人则是辩称:

    1、张旭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张旭处于中间人的地位,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而是促成双方贿赂的实现。因而,应当认定为介绍贿赂罪。

    2、原判没有充分考虑张旭在整个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节,对张旭量刑过重。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对张旭从轻处罚。

    从以上理由可以看出,两人的主要辩护视角分别是,孙立明为从犯,张旭为介绍贿赂罪。

    对于两人的辩称,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关于上诉人孙立明及其辩护人称应认定为从犯的意见,经查,两上诉人犯罪故意明显,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所以中级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而张旭及辩护人提出张旭系介绍贿赂罪的意见,经查,张旭与孙立明具有共同的受贿故意及行为,其不同于介绍贿赂中的撮合行为,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中级人民法院也不予采纳。

    火山君注意到,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两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其他辩解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该院均不予采纳。

    因此,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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