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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资管计划再踩股票质押“大雷”: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被起诉,涉及金额7.58亿元!

    每日经济新闻 2018-08-21 22:57

    火山君(微信公众号:huoshan5188)注意到,坚瑞沃能大股东累计质押数占其持股比例已达99.99%,随着股价的持续下跌,绝大部分的质押已经触平仓线,质押方涉及多个券商。

    每经记者 刘海军    每经实习记者 李一玮    每经编辑 何剑岭    

    图片源自:视觉中国

    又见券商资管计划踩中了股票质押业务的“大雷”,无奈之下起诉上市公司股东。

    今日晚间,华鑫股份发布公告称,旗下全资子公司华鑫证券作为“鑫南5号”资管计划的通道管理人,代表该资管计划向法院起诉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上市公司坚瑞沃能第二大股东)和担保人郭鸿宝,案由是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涉及金额高达7.58亿元。

    火山君(微信公众号:huoshan5188)注意到,坚瑞沃能大股东累计质押数占其持股比例已达99.99%,随着股价的持续下跌,绝大部分的质押已经触平仓线,质押方涉及多个券商。

    华鑫证券起诉坚瑞沃能第二大股东

    因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华鑫证券(以下简称“原告”)作为“鑫南5号”资管计划的通道管理人,按照委托人指令,代表“鑫南5号”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宁波坚瑞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告一”)、郭鸿宝(以下称“被告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决定受理该案件。

    图片源自:华鑫股份公告

    案件涉及的三笔质押业务均发生在2016年9月期间,具体如下:

    2016年9月14日,原告作为“鑫南5号”的通道管理人,代表“鑫南5号”与被告一签订《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协议书》(初始交易)(编号:XN5H-JYXYS-002),约定:融资金额2.20亿元。

    2016年9月14日,原告作为“鑫南5号”的通道管理人,代表“鑫南5号”与被告一签订《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协议书》(初始交易)(编号:XN5H-JYXYS-003),约定:融资金额 2.80亿元。

    2016年9月28日,原告作为“鑫南5号”的通道管理人,代表“鑫南5号”与被告一签订《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协议书》(初 始交易)(编号:XN5H-JYXYS-004),约定:融资金额 2.00亿元。

    坚瑞沃能2018年1季度前十大股东明细

    火山君(微信公众号:huoshan5188)注意到,这三笔交易均以被告一当时持有的“坚瑞沃能”股票为抵押。2018年2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与上次三次股票质押协议有关的3份协议书,约定:2018年2月2日之后回购利率(360日)变更为6.6%,其他条款均未变动。期间,“坚瑞沃能”发生过股份转增,被告一进行过补仓,现被告一质押给原告的“坚瑞沃能”股票数为205,720,508股。

    2018年4月4日,由于被告一质押的“坚瑞沃能”股票收盘价跌为5.55元,履约保障比例为145%,触及交易协议书约定的履约保障比例平仓值,原告向被告一发出3份《补仓通知》,要求被告一在2018年4月9日13:00前补充质押股票或补充资金。然而,被告一未按照《补仓通知》履行义务。2018年4月9日,原告向被告一发送《违约告知函》,要求被告一在2018年4月10日前购回质押股票,但被告一未按要求履行提前购回义务。

    2016年9月21日、2016年9月28日,本案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了三份《保证合同》。三份《保证合同》载明:被告二为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的三份《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项下的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三份《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支付义务、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为实现主合同的权利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华鑫证券认为,被告一违反《业务协议》的约定,拒不履行提前回购义务,已构成违约,被告二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对被告一应付的回购款、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责任。

    坚瑞沃能大股东累计质押比例已达99.99%

    之后,华鑫证券按照“鑫南5号”委托人的指令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回购本金人民币7亿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回购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计人民币17,196,666.65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9,550,000元;

    4、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350,000元、保全担保费损失人民币700,000元;

    以上4项诉请共计人民币757,796,666.65元。

    5、判决原告对被告一质押给原告的205,720,508 股“坚瑞沃能”股票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就前4项诉请金额优先受偿;

    6、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判令本案诉讼费、诉前保全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这是一起典型的券商股票质押业务“踩雷”事件,火山君(微信公众号:huoshan5188)注意到,之前华安证券的资管计划因“踩雷”顺威股份的股票质押业务,起诉顺威股份股东蒋九明,在8月中旬胜诉,但是,蒋九明还在筹备向法院递交诉状。

    值得注意的是,华鑫股份今日的公告表示,华鑫证券在此次的股票质押行为中担任的只是通道管理人的角色,最终诉讼结果是由委托人实际承受的,与华鑫证券及上市公司无关。

    坚瑞沃能近1年来的日K线图

    某券商资管人士向火山君(微信公众号:huoshan5188)表示,目前很多资管产品都有涉及到股票质押业务。今年以来市场表现不是很好,质押的股票到了平仓线,就需要拿出更多的股权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保证资管产品正常运作。

    火山君(微信公众号:huoshan5188)注意到,坚瑞沃能从2017年9月就开始了跌跌不休的架势。WIND数据显示,坚瑞沃能的质押比例达到40.13%,其中无限售股份质押比例为17.71%,有限售股份质押比例为22.42%,而大股东累计质押数占其持股比例已达99.99%。同时,Choice数据显示,坚瑞沃能股东的绝大多数质押都已到平仓线,质押方涉及多个券商。

    图片来源: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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