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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管新规细则解读之三:非标投资要求期限匹配 过渡期自主制定整改计划

    每日经济新闻 2018-07-21 01:20

    华泰宏观李超团队认为,《办法》未按每年三分之一进行硬性规定,而是允许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这种方式更有利于银行根据自身情况,稳妥安排老产品,有序发行新产品。

    每经记者 向江林    每经实习记者 李玉雯    每经编辑 王可然    

    7月20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是“资管新规”实施后第一个出台的配套细则。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办法》对于市场较为关心的非标准化债权投资、过渡期等方面的规定变化不大。其中非标投资基本延续了限行规定,而过渡期的安排则与之前出台的资管新规相一致。

    华泰宏观李超团队认为,《办法》未按每年三分之一进行硬性规定,而是允许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这种方式更有利于银行根据自身情况,稳妥安排老产品,有序发行新产品。

    期限匹配限制下 非标投资利好有限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满足的要求继续延续了现有的规定,《办法》中第三十九条的表述如下:

    (一)确保理财产品投资与审批流程相分离,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要求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并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二)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资本净额的10%;

    (三)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此外,《办法》还对理财产品的非标投资作出了匹配的要求。

    《办法》第四十四条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琦认为,以上关于银行理财产品非标投资的规定延续了资管新规严监管的口径,在投资规模和集中度上都有所限制,要求银行加强风控和内控,这也是防范风险的需要。而期限匹配这一规定对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产品还是有所限制的。从这一角度来看,理财资金投资非标产品的监管总体还是趋严的。

    在中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王军看来,尽管理财产品可以投一部分非标,但是投资比例仍有较强限制,在期限匹配和集中度也有具体要求。因此从这一点来看,利好其实有限。他表示,《办法》出台后,资管新规大的原则和方向没有变,监管层整治理财市场乱象的决心没有变,银行业面临的未来激烈竞争的格局没有变。

    自主有序制定整改计划完成过渡期

    关于过渡期的时间区间,《办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自该办法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对于存量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

    此番说法与之前出台的资管新规相一致。王军表示,这项规定也是属于适当放松并且给予机构一定的自主权。

    此外,《办法》还提到,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内部职责分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商业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对于未严格执行整改计划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商业银行,适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过渡期结束之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按照《办法》和《指导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商业银行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指导意见》和《办法》规定的理财产品。

    对此,华泰宏观李超团队分析,《办法》未按每年三分之一进行硬性规定,而是允许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监管部门认可。这种方式更有利于银行根据自身情况,稳妥安排老产品,有序发行新产品。另外,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银行,监管部门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而对于未严格执行或者整改不到位的银行,则适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这表明《办法》的灵活调整并不意味着彻底的放松,监管部门在监督指导方面同样是奖惩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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