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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加强企业自持租赁住房管理 不得销售不得分割转让

    人民网 2018-07-19 10:34

    《通知》明确,企业自持租赁住房应以中小套型为主,优化房型设计,鼓励采用符合市场需求的住房套型,并且应当以租赁方式自持经营,不得销售,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自持租赁住房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为进一步合理引导自持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天津市自持租赁住房管理,天津市国土房管局日前印发《关于加强企业自持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分别从自持租赁住房的建设要求、权属登记、自持管理、资产处置等方面作出规定,为天津市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提供有力政策支持和依据。

    据人民网天津频道了解,自去年以来,天津市着力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积极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建设;积极开展住房租赁供地模式创新,在住宅用地公开出让中,采用“限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方式加快租赁住房建设,增加市场有效供给,在39个住宅用地项目中新增自持租赁住房61万平方米,约可建设租赁住房1.2万套;大力培育集中式住房租赁试点,稳妥推进分散式房源托管租赁,向市场提供规范、稳定的长期租赁房源。截至2018年6月底,天津市住房租赁规模已达到约52万套、3900万平方米,为实现全市人民住有所居提供了重要保障。

    此次新出台的《通知》明确,企业自持租赁住房应以中小套型为主,优化房型设计,鼓励采用符合市场需求的住房套型,并且应当以租赁方式自持经营,不得销售,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自持租赁住房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通知》规定,企业应当同步建设同项目内的自持租赁住房和可售商品住房。项目内有多幢楼房为自持租赁住房的,应当在一定区域内集中建设;一幢楼房中兼有自持租赁住房和可售商品住房的,自持租赁住房应当以套为单位在同一楼门或楼层集中设置。《通知》还明确,企业可将自持租赁住房通过批量租赁方式出租给区政府或区政府委托的公租房运营机构,面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家庭出租;也可直接出租给符合公租房、租房补贴等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领取出租人补贴,为住房保障提供支持。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天津市将继续大力发展长期租赁住房市场,全市计划新增长期租赁住房2.8万套、190万平方米。继续壮大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全市计划新引进住房租赁企业30家,鼓励引导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子公司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同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建立住房租赁市场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为住房租赁企业、自持租赁住房的开发企业、金融机构等各方搭建沟通平台,促进住房租赁项目与资金供给及时精准对接。

    (来源:人民网 责编:崔新耀、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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