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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江门:期房成过去式,10月起商品房全部现售

    江门市住建局官网 2018-07-18 10:46

    对取得《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

    近日,广东江门要求10月起商品房全部竣工后才能卖,有效期五年。

    通知指出,为规范商品房现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门实际,起草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该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现售。目前,该《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为7月16日至7月31日。

    《意见稿》中第十四条中规定,对未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在未取得《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对取得《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已办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未售出商品房,在申办商品房现售备案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销售。

    此外,江门市限购区域内商品住房现售合同备案参照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执行。

    该办法所称的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或者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车位(库)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明;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通过的房屋测绘报告(实测),其中车位(库)已依法取得权属登记;

    (五)拆迁、征收安置已经落实;

    (六)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八)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已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下列商品房,不得现售:

    (一)被依法查封、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

    (二)列入征收补偿范围的;

    (三)依法不得销售的。

    车位现售要求:

    现售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现售的车位(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库)。

    现售的车位(库)实行处理承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项目预售和现售时,提交的《商品房预/现售方案》,应当对现售的车位(库)处理方式、拟处理时间、销售均价范围、租赁均价范围进行承诺,并按照承诺处理现售的车位(库)。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车位(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工作,并在小区出入口、小区车库出入口、每幢房屋出入口、物业公示栏和商品房销售现场等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关于拟销售/租赁车位(库)的公告》(样式详见附件4),并做好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的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公示起始时间应当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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