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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8只资管计划均违规,和合资管唇枪舌剑反驳:行业都这样做,为什么要罚我?基金业协会这样告诫他的!

    每日经济新闻 2018-07-11 21:47

    经穿透核查,和合资管管理的228只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事务管理类信托计划投向银行承兑汇票或从事信托贷款业务,均违反了《试点办法》和《管理规则》对期货公司或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的规定。

    每经记者 陈晨    每经编辑 吴永久    

    今日晚间,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和合资管)、袁锦滢、蒋毅尧、郭寒冰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火山君(微信公众号:huoshan5188)注意到,该事件源于和合资管成立于2016年10月21日设立的A资管计划,经基金业协会查明,和合资管因该资管计划存在六大违法违规事实,并作出了暂停受理备案的纪律处分措施,同时在有关存量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处置完成前,不予恢复和合资管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但是,和合资管却对以上六大违法违规事实提出申辩,要求减轻纪律处分。不过,根据自律监察委员会组建的复核小组进行复核后表示,和合资管的违规事实清晰,和合资管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

    六大违法违规事实

    据了解,和合资管于2015年11月18日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为和合期货全资设立的资产管理子公司,注册资本1.6亿元。袁锦滢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毅尧为公司总经理,郭寒冰为公司合规负责人。

    2016年10月21日,和合资管设立A资产管理计划(下称,A资管计划),共分八期发行,备案为主动管理类的非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每一期均约定按照业绩比较基准支付收益。总募集规模4.2亿元,累计投资者数量176名。其中,自然人投资者172名,机构投资者4名。

    基金业协会提到,“A资管计划第二、三期已到期份额发生违约后,在发生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并被互联网媒体报道之后,和合资管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会报告。”而在2017年11月8日,《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和合资管日前发布一则资管计划延期兑付公告,称由于融资方回款安排不及时,‘和合资管-安盈保1号天业股份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安盈保1号’)第二期以及第三期需延期兑付。值得注意的是,该资管计划的融资方,正是近日暴涨的360概念股天业股份。”

    火山君(微信公众号:huoshan5188)在基金业协会网站上查询到,在2016年10月21日,和合资管成立了4只产品,分别是和合资管-安心保6号资产管理计划、和合资管-绿庭股份资产管理计划、和合资管-安盈保1号(第二期)天业股份资产管理计划、和合资管-安盈保1号天业股份资产管理计划,这也就意味着A资管计划就是和合资管-安盈保1号天业股份资产管理计划的八期产品。

    火山君从基金业协会网站上查询到这八期产品分别是:

    A资管计划投资于B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B信托计划),根据信托计划合同,B信托计划为事务管理类信托,信托计划的单一委托人为和合资管。B信托计划用于向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发放流动资金信托贷款,贷款利率为11.3%/年。信托贷款规模为5亿元,分笔发放,目前已经发放十二期。固定信托报酬按每期信托资金的0.24%/年计提。

    但是,经查明,和合资管存在六大违法违规事实。

    第一,违反投资范围规定

    第二,违反规定公开募集

    第三,违规制定“承诺最低收益”条款

    第四,信息披露不充分

    第五,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缺失

    第六,未经备案就开始投资运作

    和合资管唇枪舌剑反驳

    对于基金业协会指出的六大违法违规事实,和合资管却提出了反驳,火山君在此举例第一条,即违反投资范围规定。

    基金业协会表示,和合资管代表A资管计划作为单一委托人委托B信托计划为C公司提供流动资金信托贷款。B信托计划的投资决策由和合资管实际控制。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第十二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经穿透核查,和合资管管理的228只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事务管理类信托计划投向银行承兑汇票或从事信托贷款业务,均违反了《试点办法》和《管理规则》对期货公司或其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的规定。

    但是,和合资管对此提出申辩认为,A资管计划等228只资产管理计划投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范围并未超过监管规定,而且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已通过备案并取得备案函。其次,和合资管表示,行业中期货公司及资管子公司均通过此模式开展业务。和合资管是向其他同行业公司学习探讨后,沿袭着行业惯例逐步开展业务。另外,A资管计划违反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但应当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予以处理,不能溯及既往。

    对此,自律监察委员会组建的复核小组对和合资管提出上述申辩均进行了一一回复。

    就228只资管计划投资范围违规事项,复核小组表示,第一,A资管计划投向的B信托计划只有和合资管一个委托人,不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的定义。第二,A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以及B信托计划合同均约定,资金用于向C公司发放信托贷款。B信托计划合同的相关条款也表明,和合资管实际负责信托计划资金的投资管理。因此,无论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A资管计划等资产管理计划都违反了《试点办法》和《管理规则》规定的投资范围。

    就取得备案方面事项,复核小组表示,基金业协会在2015年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15]3号)就指出,通过备案并不代表我会对资产管理计划作出了合规性认可。2016年10月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号——备案核查与自律管理》也明确规定,接受备案不代表我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做出保证和判断。和合资管以通过备案为由进行申辩,说明其对自律规则和纪律处分情况缺乏学习和了解。

    就和合资管反映其他公司存在类似行为,甚至有关行为已经成为行业惯例事项,复核小组表示,这不仅不能构成和合资管相关行为不予纪律处分的理由,反而说明本案对相关机构纠正错误认识、坚守合规底线具有示范性作用。对于和合资管反映的其他机构情况,我会将作为线索核查处理。

    就溯及既往事项,复核小组表示,A资管计划等资产管理计划不仅不符合《指导意见》,而且违反了《试点办法》和《管理规则》等已有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不存在我会用《指导意见》溯及既往的问题。

    给予公开谴责和暂停备案处分

    对此,基金业协会表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要求,对和合资管新设立资产管理计划采取暂停备案的纪律处分措施,目的就是要求和合资管专心做好现有资产管理计划的处置工作。在整改未完成前,和合资管贸然开展新的业务,只能重蹈覆辙,形成更大的风险。从和合资管在我会备案的资产管理合同看,暂停备案措施不影响现有业务,不存在单方面终止融资合同的问题,除非和合资管存在备案合同与实际合同不一致,或有其他融资合同未备案的情况。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复核情况,根据《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条,基金业协会决定:

    一、对和合资管的法定代表人袁锦滢、总经理蒋毅尧、合规负责人郭寒冰予以公开谴责。

    二、自2018年7月6日起暂停受理和合资管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暂停备案期间,和合资管应当妥善处置现有业务风险,对照纪律处分决定书进行全面和彻底的整改,回归资产管理业务本源,回归期货公司主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合规教育和培训。在有关整改完成前,不予恢复和合资管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本文封面图来自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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