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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欧所发布D股上市协议通用条款 明确D股市场蓝筹股市场定位

    每日经济新闻 2018-07-06 21:53

    中欧所联席首席执行官陈晗表示:“《通用条款》的发布,是中欧所推进D股市场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中欧所立足欧洲资本市场商业和法律环境,探索建立中国境内企业跨境融资平台、建设离岸证券市场的一项重要尝试。下一步,中欧所将继续与发行人、监管机构和市场主体保持沟通,不断完善D股市场相关制度安排,为D股市场平稳起步保驾护航。”

    每经记者 张晓庆    每经编辑 胥帅    

    图片来源:摄图网

    7月6日,中欧国际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欧所)发布《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协议通用条款》(以下简称《通用条款》),明确了中欧所D股市场定位为中国蓝筹公司在欧洲的证券板块。

    中欧所D股市场是为中国境内发行人提供融资和上市服务的市场,是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欧盟监管市场的组成部分。发行人申请于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应与中欧所签署上市协议。

    青岛海尔(600690,SH)是首家宣布拟在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的中国境内企业。青岛海尔6月12日公告表示,已获中国证监会批复,核准公司发行不超过4.6亿股境外上市外资股,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德国证券监管部门及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的最终批准。若进展顺利,青岛海尔有望在年内实现D股挂牌上市。

    《通用条款》是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协议的主体部分,主要规定了发行人上市资格条件、上市后持续义务,以及中欧所在推动D股市场建设方面所提供的服务。在发行人上市资格条件方面,发行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其股票应获得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欧盟监管市场高级标准准入。

    《通用条款》进一步要求,已于其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发行人还应具有良好的上市记录,近期不存在被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开处罚、信息披露严重违规等情形,未被实施退市等重大异常警示。

    初次上市的发行人应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或较大市值规模。具体而言,初次上市发行人过去三个会计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额不低于5000万欧元;或者发行后预期市值达到5亿欧元并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欧元。

    发行人在D股市场上市后,应指定代表与中欧所保持联系;中欧所将组织市场推介活动、专题培训,制定发布业务指南,与监管机构保持沟通,不断推动D股市场建设。

    中欧所方面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随着中欧所D股市场的发展和市场层次的丰富,中欧所将适时调整D股上市条件。

    中欧所联席首席执行官陈晗表示:“《通用条款》的发布,是中欧所推进D股市场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中欧所立足欧洲资本市场商业和法律环境,探索建立中国境内企业跨境融资平台、建设离岸证券市场的一项重要尝试。下一步,中欧所将继续与发行人、监管机构和市场主体保持沟通,不断完善D股市场相关制度安排,为D股市场平稳起步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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