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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委出重拳封堵电动车投机者 新建项目核准下放至地方

    每日经济新闻 2018-05-25 23:12

    5月24日,部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接到了一份来自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汽车产业投资的“管理权限”,即:汽车整车和零部件投资项目均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管理。

    每经实习记者 李星 每经记者 赵成 每经编辑 段思瑶

    5月24日,部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接到了一份来自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发改委”)下发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要求收到此文件的部门于5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进行反馈。据悉,该政策将于2018年内公布,但具体时间待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内容显示,发改委此次发文旨在完善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主体投资行为,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向,防范盲目建设和无序发展。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着力构建智能汽车创新发展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汽车产业投资的“管理权限”,即:汽车整车和零部件投资项目均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和挂车,以及发动机、车身总成、车用动力电池、燃料电池等汽车关键零部件投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管理。

    对此,有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征求意见稿》表明了发改委有意向将汽车产业投资项目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地方省政府。“此前,地方政府只有汽车产业投资的转报权,没有核准权,核准权由发改委统一管理。”

    此外,发改委也对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企业法人提出了必须满足的八个条件,其中规定所有股东在项目建成且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前,不撤出股本。这将对目前的新能源投资的投机行为进行封堵,用技术指标、投资门槛等条件对新进入者进行了规范。

    地方政府引入新建纯电动项目需满足四个条件

    此次《征求意见稿》,发改委在放权地方政府的同时,针对汽车产业进入和投资的准入标准也对地方政府提出了非常严格要求,尤其是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的投资项目管理,进入门槛抬高。

    《征求意见稿》称,要严格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管理,防范盲目布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及现有企业投资纯电动汽车项目,应建设在产业基础好、创新体系全、配套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省份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推动新增产能向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旺盛和传统燃油汽车替代潜力较大的省份集中。

    《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含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所在省份应符合四方面条件:1)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比较完善,桩车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新能源汽车僵尸企业和僵尸资质清理工作全部完成;4)现有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据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新能源汽车累计销量达到了180万辆,车桩比为3.5:1。值得一提的是,全国私人专用充电桩为24万个,均为交流慢充。其中,北京8.3万个、上海7.8万个、广东3.9万个,三地充电桩保有量占全国比重超过80%。 

    北京市新能源汽车发展促进中心主任牛近明在2018年全国科技活动周暨北京科技周开幕式上表示,截至2018年4月底,北京市累计建成了约12.7万个充电桩,车桩比为0.7:1。 

    由此可见,除北上广三大新能源汽车推广主流城市外,全国其他省市的车桩比均很难达到3.5:1的车桩比例。

    当前,造车新势力均是以生产纯电动汽车为切入点进入汽车领域,并多与地方政府有投资合作。《征求意见稿》上述标准的提出,将给造车新势力设置了一道“槛”。 

    根据上述规定,即使造车新势力获得了发改委和工信部双认证的纯电动乘用车生产资质,若投资的地方政府不符合上述标准,也无法在当地进行产业布局。 

    对此,华泰新能源研究院院长杨伟斌则有不同看法。他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上述规定,一方面可以防止地方政府盲目进行招商引资,避免重复建设。其次,对于新进企业来说,能避免它们的盲目投资布局。”

    有地方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相关人士指出,当前国内汽车产能已经达到饱和,地方政府可以不再需要进行招商引资,只需借助现有企业进行整合即可。

    造纯电车要达到八项要求

    除了对地方政府引入新建纯电动汽车项目提出新要求外,发改委也对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企业法人提出了必须满足的八个条件,分别为:

    一、所有股东在项目建成且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前,不撤出股本。

    二、股东拥有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车用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知识产权和生产能力,且对关键零部件具有较强掌控能力。

    三、股东现有的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产量达到建设规模,不存在违规建设项目。

    四、主要股东股权高于三分之一,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建设及运营需要,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汽车整车企业为主要股东的,其中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2.汽车零部件企业为主要股东的,上两个年度关键零部件(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车用动力电池)的配套装车量累计大于10万套。

    3.设计研发企业、境外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为主要股东的,研发且拥有知识产权的纯电动汽车产品,上两个年度累计市场销售并登记注册的数量大于3万辆乘用车或3000辆商用车,且平均单车累计行驶里程大于1万公里。

    五、 产品研发机构已经建立,并具有:1.从纯电动汽车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到整车研制、试验、定型的完整研发经历。2.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3.整车控制系统、车用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轻量化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4.车身及底盘制造、车用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能力。

    六 、拥有纯电动汽车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和知识产权,并得到授权或确认。

    七、上两个年度累计研发投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八、 产品售后服务保障有力,承诺对项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销售的产品质量投保或由相关企业提供担保。保险公司或担保企业近3年净资产与担保期内新建企业销售的产品金额相适应。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的投资项目也提出了高要求,比如在建设规模上,纯电动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

    而在新建车用动力电池项目的投资上,《征求意见稿》明确,动力电池企业拟生产的产品除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外,还应符合能量型车用动力电池单体比能量应不低于300瓦时/千克,系统比能量应不低于220瓦时/千克。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18研究所主任肖成伟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300瓦时/千克的动力电池单体比能量对于当前国内大多数动力电池企业来说标准太高。

    “《征求意见稿》对纯电动汽车项目投资提出了标准,可以避免相关项目胡乱上马、造成烂尾,从而对规范国内汽车产业的投资行为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杨伟斌对记者说。

    《征求意见稿》称,《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7号令)、《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17】1055号)、《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8号令)在《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实施之日起废止。

    这意味着,停滞许久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的生产资质发放有可能在今年重新开始,但是门槛要比之前高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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