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祥人寿最新披露的报告显示,今年一季度,公司核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是为71.60%、78.87%。而依据现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每经记者 胡杨 每经编辑 毕陆名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保险行业“信披”忙。在密集发布2017年报的同时,不少保险机构也公开了今年一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十分严格的保险市场,又有一家险企的偿付能力指标跌破监管红线。
吉祥人寿最新披露的报告显示,今年一季度,公司核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是为71.60%、78.87%。而依据现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实际上,为了解决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早在今年初,吉祥人寿就已经拿出增资方案,拟增资扩股不超过18.54亿元。不过,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这笔增资目前尚未获批。吉祥人寿在最新的季度报告中也表示:“将通过加强融资渠道管理,提高融资渠道的分散程度,保持在其选定融资渠道中的适当活跃程度,积极引导股东完成增资计划。”
2016年以来,为提升保险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原保监会实施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进行修订,于去年10月公开征求意见。如此多措并举,足以彰显监管层促进全行业增强风险管理意识的决心。某险企内部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偿二代”实施后,受政策引导,保险公司普遍更加重视管理偿付能力,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
然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吉祥人寿却出现了偿付能力持续弱化,且最近2个季度无法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具体来说,偿付能力报告显示,今年一季度,吉祥人寿的核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71.60%、78.87%,较上一季度分别下降了0.31个百分点、1.52个百分点。
依照现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即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不低于100%。”根据分类监管细则,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不足类”公司,原保监会有权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包括“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等在内的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而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整理,就偿付能力而言,吉祥人寿也历经了颇多起伏。2016年以来,吉祥人寿的核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大多在100%~150%的区间徘徊。当年9月,由于成功将注册资本由15.075亿元增加到23亿元,吉祥人寿2016年三季度的核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出现明显改善,攀升至194.91%。
不过,“沉疴”毕竟难除。由于寿险公司的盈利周期普遍较长,自2012年9月成立以来,吉祥人寿连年亏损。资本金大量消耗之下,吉祥人寿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仅短暂“起色”,于2017年再度回到低位,前三季度分别是122.94%、131.08%、129.19%。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2017年四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吉祥人寿还曾进行修正。今年1月30日,在按时于中保协披露的2017年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该公司的核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是110.16%与121.45%。而在日前发布的“已审计”报告中,核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则被更正为71.91%与80.39%,与审计前相比出入较大,且明显低于100%的监管标准。
对此,记者致电吉祥人寿总经理助理、新闻发言人杨拔萃,但其于原保监会官网公示的联络方式已显示为空号。
与此同时,除偿付能力充足率及对应的偿付能力溢额有所下调外,审计过后,吉祥人寿于去年四季度取得的净利润也变动不小。数据显示,该公司在这一季度的亏损金额由884.82万元增加到6446.05万元,变化幅度达到628.52%。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庹国柱认为,对于保险机构来说,审计前后,部分财务指标发生变化是比较正常的情况。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市场上也的确存在个别公司利用“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来调节净利润或偿付能力的现象。他指出,“2007年左右,原保监会曾经严格保险责任准备金提取情况的检查。当时,发现有一家险企存在少提准备金以虚构利润和偿付能力的行为。如果去除掉这部分准备金,该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其实已经是负数,经营存在很大风险,原保监会随后对其采取了监管措施。”
实际上,为应对当前的经营考验,早在今年初,吉祥人寿就已经拿出增资方案,拟面向现有股东,增加不超过18.54亿股股份,但截至目前,这笔增资仍未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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