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套路贷”案件,在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阴阳借款合同或者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 除非法拘禁、言语和暴力威胁等传统犯罪手段外,犯罪分子还通过故意制造虚假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捏造的事实来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谋求被害人的固定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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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套路贷”案件,涉案15名犯罪分子全部获刑,其中最高刑期达17年。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虚假诉讼……为了让被害人“入套”,犯罪分子几乎无所不用其极。
什么是“套路贷”?它和高利贷有何不同?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奚山青介绍,所谓“套路贷”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或者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简而言之,“套路贷”案件在和被害人签订第一份贷款合同开始,瞄准的就是被告人拥有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并非借款产生的高额利息。
作为上海第一起以犯罪集团定性的“套路贷”案件,在上述案件中,以戴某等(获刑17年)为首的犯罪集团,为非法牟利成立了禹鹏公司,实施有计划、有预谋的“套路贷”犯罪,在这个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内,组织层级严密、人员分工明确,通过坑、蒙、骗等方式,使被害人按照“禹鹏公司”的要求写下金额虚高的借条、收据,并刻意制造资金走账记录,借款到期后安排人员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催债,并以被害人违约为由,利用言语、暴力威胁、非法拘禁、提起虚假诉讼等手段索要、占有被害人财物,并企图利用流水线作业的犯罪手法来掩盖其知晓且参与全过程犯罪的事实。
除非法拘禁、言语和暴力威胁等传统犯罪手段外,犯罪分子还通过故意制造虚假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捏造的事实来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将非法债务变成合法债务的新型犯罪手段。该案经查实的犯罪事实达18起,涉及被害人20余人,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恐惧心理,同时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判决书等方式,企图对抗被害人的司法救济,被害人最终或被迫卖房还债,或有家难回,甚至妻离子散。
“‘套路贷’犯罪分子觊觎的是被害人的固定房产,并且善于制造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奚山青说,当借贷行为涉及以下情节时,市民一定要高度重视,“办理贷款时要求提供房产证等固定资产证明,甚至扣押房产证的;要求签订高于实际借款额度数倍的阴阳合同的;陪同去银行制造虚高银行流水流程的;以平账的手段,诱导市民签订另一虚高的合同等,如果遇到上述的情节,一定要引起高度警惕。”
东方网记者了解到,2017年以来,上海检察机关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套路贷”案件、电信诈骗案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等刑事犯罪开展了专项打击行动,共办理上述案件833件1424人,其中起诉“套路贷”案件58件183人,法院已判决42件118人。
来源:东方网 记者:毛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