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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贾跃亭失信,或难影响其在美融资

    第一财经APP 2017-12-28 15:13

    首先,中美征信体系没有打通。对于这些信用记录,中国和美国是没有互通有无的。美国银行主要看在美国的信用记录,而不是中国的。其次,没有司法协助条约的现实使得中国法院的判决在美国不能自动拥有法律效力。另外,根据美国法律,犯有欺诈罪等的刑事罪犯才能被定义为“坏分子”,从而被禁止融资。如果仅有宣布个人破产记录等单纯民事纠纷,并不会被禁止进行融资。

    12月25日中午,贾跃亭发布了一条微博,显示了一张疑似在美国加州的法拉第未来(Faraday Future,下称“FF”)办公室所有员工合影的照片。

    在同一天,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挂出了华福证券与贾跃亭公证债权纠纷案的裁定书。北京市证监局发布了一条《关于责令贾跃亭回国履责的通告》,责令贾跃亭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回国,切实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尽义务,配合解决公司问题,妥善处置公司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无论是法院的判决还是证监局的通告,对于贾跃亭都不是第一次。早在今年9月13日,北京证监局北已经下发了《关于对贾跃亭的监管关注函》,明确要求贾跃亭在见文后立即回国,稳妥处置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此后也通过上市公司多次向贾跃亭转达了回国履责的要求。

    贾跃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也不是第一次。12月11日,贾跃亭因拖欠平安证券4.79亿元被北京市三中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12月14日,贾跃亭又因拖欠华福证券3.3亿元再次被北京市三中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无论中国法院将贾跃亭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还是被证监局要求回国,贾跃亭关心的还是在美国融资。贾跃亭于11月2日在美国接受采访时说,“我有回国计划的时间点,但是目前首要任务是完成 FF 的 A 轮融资,暂时还不会回国。因为债务纠纷会涉及到我,可能会对我产生限制出境和高消费的影响。一旦回国之后又来不了美国,FF 的融资就没戏了,就垮了。”

    那如果贾跃亭一直留在美国,他在中国失信的记录是否会阻止其在美国融资和生活呢?

    中美征信体系不互联

    “中美征信体系没有打通。对于这些信用记录,中国和美国是没有互通有无的。FICO曾经想借用国外的信用记录,但主要是欧洲各国的信用记录。”FICO评分分析精算部原首席咨询顾问、现摩根大通信用政策部门副总裁姚震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FICO是美国最大的信用评分机构,通过三大征信公司的信用数据给出信用分数,对于个人信用卡申请、贷款申请、找工作、租房等都会产生关键性影响。

    对于贾跃亭个人或者以他为主成立的公司要申请银行贷款,只有其在美国的信用记录才会被显示和考虑。“美国银行主要看在美国的信用记录,而不是中国的。”姚震解释道。

    如果贾跃亭在美国没有任何个人或商务信用记录,那么他在美国的信用记录就是一张白纸,几乎无法贷款。如果他在美国有信用记录,例如,他在美国通过贷款买房,并按时还款,他就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另外,美国信用记录还会参考他按时还款的时间跨度,如果他长期按时还款,信用记录就更好,更容易贷到款。

    所以即使在中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也不会影响其在美国的信用记录,其个人的高消费也不会被限制。

    “中国法律体系下的‘失信被执行人’在美国法律体系下即为‘有生效司法判决未偿付之个人’或‘个人宣告破产’,抑或‘破产自然人’。如果在美国法院也有该记录,当然对个人信用积分有严重影响,但目前跨国征信系统尚未建立。”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美国律师告诉第一财经记者。

    中美司法体系不互联

    贾跃亭在中国的行为对其在美国的生活和融资影响不大,不仅仅是因为两国征信体系不互联,同时双方司法体系也没有互联合作。

    目前贾跃亭身处美国,而中美两国之间没有民商法的司法协助条约。如果存在司法协助条约,那么两国司法体系可以互联合作。中国法院的判决可以得到美国司法体系的承认,并且中国法院的判决可以申请美国司法机构帮助执行,反之亦然。

    没有司法协助条约的现实使得中国法院的判决在美国不能自动拥有法律效力。

    “为使得中国‘失信被执行人’记录进入美国征信系统,须在美国法院(具体管辖法院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的联邦地区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中国法院生效判决书程序。”上述美国律师表示。

    此外,即使中美双方有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也无法用证监局的一纸命令让美国警方遣返贾跃亭。美国证监会对于违法行为只能处以罚款和禁止当事人从事金融活动等。美国证监会如果要逮捕当事人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也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司法机构裁决。

    破产记录不影响融资

    美国纽约的普凯律师事务所(Pryor Cashman LLP)合伙人陈绯律师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要在美国融资必须通过‘坏分子’(bad actor)背景审查。”贾跃亭目前在美国进行的融资属于私募,受到美国《证券法》“D条例”506规则监管。

    2013年,为了防止金融危机再次发生,美国《证券法》进行了修订,加入“坏分子”背景审查的要求。“坏分子”是指在融资前的观察期限内(根据违法行为不同,5年到10年不等),有过被美国法院就金融证券相关案件定罪的个体。

    “不管是公募还是私募,也不论是中国还是美国,不良记录是要披露的。投行估计很难愿意替这样的公司承销。公司的估值应该会受到影响,除非投资人不看材料,不做尽职调查。”陈绯律师表示。

    姚震提到,“私募基金不像银行,他们主要是看申请人的商业计划,是否有更好的商业主意。在美国,私募基金很少查询企业主本国或者国际的信用记录。如果一个在中国信用记录差的个体包装很好的话,在美国照样可能受到私募基金的青睐。但是贾跃亭是个例外,他的事情在美国有很多媒体报道。这对他在美国融资会有影响。”

    任何要通过私募融资的公司必须申报每一个高管和拥有超过20%股权的股东以往的背景资料。如果,一个公司的高管和拥有超过20%股权的股东中有“坏分子”,该公司将被禁止进行融资,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只是贾跃亭的判决是中国法院做出的而不是美国法院做出的,并未满足“坏分子”的要求。“有的解读认为,外国法下的违规不属于‘坏分子’范围。”陈绯律师说道。

    而且,即便美国法院认可中国法院的判决,贾跃亭目前也未必满足“坏分子”的条件。目前,中国法院的判决仅仅是要贾跃亭还钱,而不是认定其有欺诈行为等刑事犯罪。根据美国法律,犯有欺诈罪等的刑事罪犯才能被定义为“坏分子”,从而被禁止融资。如果仅有宣布个人破产记录等单纯民事纠纷,并不会被禁止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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