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拟立法保障公民健康权

    每日经济新闻 2017-12-23 15:19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首次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健康权。国家和社会依法实现、保护和尊重公民的健康权。

    每经编辑 周程程    

    每经记者 周程程 每经编辑 陈星

    12月22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首次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这是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在会上作说明时表示,立法主要目的有三个方面,一是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而是引领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大局;三是推动和保障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

    更名充分体现大卫生、大健康

    该立法项目已连续三届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而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所确定的立法项目名称为“基本医疗卫生法”。

    柳斌杰表示,当时之所以叫这个名称,主要是一个历史沿袭问题。十届和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中分别称为“初级卫生保健法”和“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本届称为“基本医疗卫生法”。

    2016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主持召开了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随后,又颁布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今年10月,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这些重大举措和部署,都将卫生与健康工作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这也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柳斌杰表示,原来的法律名称和所涉及的调整范围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对卫生立法的要求。

    对此,去年11月和今年4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两次就法律名称问题进行研究,原则同意将法律名称由原来的“基本医疗卫生法”更改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同时适当扩充法律的调整范围,为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法治基础。

    柳斌杰表示,目前草案所称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与原名称“基本医疗卫生法”仅多几个字,但涵盖了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同时,还从更广泛的健康影响因素入手,充分体现大卫生、大健康,以及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的新理念。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明确公民依法享有健康权

    “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的新理念着实体现在草案的具体条款中。

    例如,草案显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理念融入各级政策制定过程,组织实施促进健康的规划和行动。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将本地区的公民主要健康指标的改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根据草案,主要健康指标是指人均期望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等。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明确提出公民依法享有健康权,这也是首次在法律层面上直接提出健康是人的基本权益。

    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健康权。国家和社会依法实现、保护和尊重公民的健康权。

    同时,草案也明确了公民相应的义务,如根据近年来的改革实践,明确提出“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草案还对公民的健康教育权、疫苗接种权利、特殊情况下的知情同意权、个人隐私权等,以及应当相应履行的义务作出具体规定。

    医改重要措施于法有据

    草案还将医改的一些重要措施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得一些重要措施于法有据。

    例如,社会办医一直被认为是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推手。近年来,我国政府始终鼓励社会办医。

    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细化了社会办医准入条件、简化了审批程序等。

    地方落实步伐也在不断加快。10月22日,国家卫计委主任李斌在十九大新闻中心举办的“满足人民新期待保障改善民生”记者会上表示,现在民营医院的数量占比超过了57%。

    草案也明确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卫生机构。且草案仅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符合布局规划的要求,未对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在布局规划上进行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还明确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政策。

    除了鼓励社会办医,推进分级诊疗、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模式、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等多项医改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在草案中都以立法形式明确。

    柳斌杰表示,医改中重点推出的政策措施,通过立法,有利于这些政策的深入推进和稳定持续。

    鼓励社会办医的同时,从草案中对于公立医院的相关规定来看,公立医院的发展将更加体现公益性。

    草案明确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导,而政府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机构。并且,公立医院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适度控制规模,坚持公益性质。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对外投资。公立医院不得举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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