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上市公司的老板摊上大事了!火山君从今晚易事特发布的公告中发现,在公司去年11月28日晚推出10股转增30股的年报高送转预案之后,公司股价爆拉5个涨停板,不过在这个涨停过程中,公司董事长何思模决策员工持股计划高位大幅卖出所持的易事特股票,以及另一个证券账户所持的全部易事特股票,共获利8301.03万元。
每经编辑 吴永久
易事特今晚公告中称,公司董事长涉嫌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证监会拟对其没收违法所得8301.03万元,并处8301.03万元罚款。
推出高送转预案,股价4个一字涨停板
火山君记得在去年末的时候,好一些公司推出了年报高送转预案,易事特就是其中之一,其在11月28日晚间推出了10股转增30股的年报高送转预案。
这个高送转预案受到市场的极力追捧,随后公司股价连续拉出4个一字涨停板,涨停时间分别是11月29日,11月30日,12月1日和12月2日,在第五个涨停(12月5日)时,成交量暴增,成交额达35.2亿元,当日换手率达66.77%。
在去年11月28日时,其收盘为26.30元,到了当年12月16日,盘中股价最高达54.70元,涨势可谓凶猛。
不过在高送转的狂热过后,在今年4月公司实施高送转的方案之后,股价一路持续下跌至今。
公司董事长涉嫌操纵证券市场
那么这个处罚的详细过程是怎样的呢?
今晚,易事特公告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于2017年8月2日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何思模先生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何思模先生进行立案调查。2017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通知,针对上述立案调查事项其已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142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是:
1,何思模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和“朱琦”证券账户高位卖出“易事特”且未如实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减持情况,在易事特披露高送转预案提案后,“易事特”连续五个交易日涨停。何思模于2016年12月1日、12月5日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卖出“易事特”120万股和 299.26万股,卖出股数占持股计划总股数的96.15%,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7978.25万元。2016年12月5日,何思模将“朱琦”证券账户所持“易事特”全部卖出,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322.77万元。上述交易扣除税费后共计获利8301.03万元。何思模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拟对何思模没收违法所得8301.03万元,并处8301.03万元罚款。
2,2017年1月13日,何思模借用“朱琦”证券账户买入“易事特”股票后,于2017年2月3日至2月8日卖出。何思模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何思模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公告中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实施的行政处罚,后者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上述行政处罚是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的事先告知,拟处罚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先生,该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公司不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3.1.1 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不会因此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
每经编辑 吴永久
(本文封面图来自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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