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汽轮集团于2015年7月29日参与投资渤海信托·宁波伟彤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级项目,该信托计划原定于2017年7月27日到期,但7月25日,杭汽轮集团被渤海信托告知该项目不能按期兑付。2017年9月13日,杭汽轮集团正式对渤海信托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上述信托计划本金及收益,共计约27392.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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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汽轮集团)在中国货币网发布一则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显示,杭汽轮集团起诉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未能到期兑付其在宁波伟彤的优先级出资项目本金及收益近2.74亿元。
渤海信托相关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协调解决此事。
对于这起官司,某信托公司专业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刚不刚兑主要看信托计划,如果信托计划是通道的话,信托公司一般不会刚兑;如果信托计划是主动管理的话,信托公司可能会刚兑或制定一个补偿措施。
该专业人士进一步表示,现在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时间点,资管新规禁止刚兑,但是还没正式实施,有可能信托公司会出于维护自己声誉而刚兑。如果信托公司觉得在受托过程中没有过错的话,那就只有等待法院判决结果。
上述公告显示,杭汽轮集团于2015年7月29日参与投资渤海信托·宁波伟彤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级项目,该信托计划原定于2017年7月27日到期,但7月25日,杭汽轮集团被渤海信托告知该项目不能按期兑付。
2017年9月13日,杭汽轮集团正式对渤海信托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上述信托计划本金及收益,共计约27392.03万元。公告同时表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9月20日正式受理本案,并拟于近期开庭审理。
在诉讼、仲裁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方面,杭汽轮集团表示,该信托计划涉及的信托基础资产对于某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审批具有重大影响,相关方回购信托受益权动机较强,且公司持有该信托计划的优先级份额,对信托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此外,公司仍可进一步向该信托计划的回购义务人及相关保证人提起诉讼,多方位保障投资本金及收益的追回,但鉴于本案尚未判决,判决结果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另外,杭汽轮集团表示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资产规模、盈利状况及现金流情况良好,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公司融资活动一切正常,债务偿还均有序、按期进行。
资料显示,渤海信托成立于1983年12月,前身为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完成重组,成为海航集团成员企业,2015年7月31日,完成整体改制,正式更名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为渤海信托实际控制人,截至2016年末,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0.22%,年报显示,2016年渤海信托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3463.77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2.52亿,净利润6.74亿。
对于杭汽轮集团所投资的渤海信托·宁波伟彤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能按期兑付的原因及处置等情况,渤海信托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协调解决此事,其他的不清楚。
某信托公司专业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个产品刚不刚兑主要看信托计划,如果信托计划是通道的话,信托公司一般不会刚兑,不过信托公司会协调实际的资本运营方,赶快处理。另外,信托公司遇到诉讼会在诉讼的过程中证明自己在整个过程中尽到受托人的职责,没有损害受益人或投资人的权益;如果信托计划是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的话,信托公司可能会刚兑或制定一个补偿措施。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11月17日,央行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制度形式要求打破刚性兑付,金融管理部门对刚性兑付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真正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回归资管业务的本源。
上述专业人士对此提到,现在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时间点,资管新规禁止刚兑,但是也还没有正式实施,只是有一个预期,有可能信托公司会出于维护自己声誉而刚兑。不过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一般都有一些识别项目风险和承担责任的能力,如果信托公司觉得在受托过程中没有过错,就打官司了,等待法院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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