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一对夫妇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由于创造新姓氏的做法在落户时被拒绝,这对父母甚至还把当事派出所告上法庭。该案曾是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此案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这也意味着以后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将按照此指导性案例审判。法律专家表示,给孩子取名字不能太随意。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给孩子起名这件事,近些年变得越来越有意思了。前不久,“陕西父母‘实力坑娃’给孩子起名‘王者荣耀’”的事情沸腾网络。现实生活中,独特奇葩的名字越来越多了。
为了给孩子起一个独特新颖的名字,很多父母绞尽了脑汁。山东济南一对夫妇特立独行,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由于创造新姓氏的做法在落户时被拒绝,这对父母甚至还把当事派出所告上法庭。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7批共5件指导性案例,其中《“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入选其中。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该案曾是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此案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这也意味着以后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将按照此指导性案例审判。法律专家表示,给孩子取名字不能太随意。
先简要回顾一下这起案例:2009年,山东省济南市市民吕某夫妻喜爱传统文化,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吕某去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报户口时,派出所以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户口登记。随后,吕某又相继去了济南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历下分局,也得到了同样的答复。吕某认为,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为其女儿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女儿的合法权益,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吕某与公安机关各执一词,最后因法律适用问题,法院裁定终止审理,决定送交“有权机关”做出解释或者确认。
吕某坚持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改变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是自然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以干涉。而公安部门则认为,民法通则并未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而作为特别法的婚姻法,其中明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没有规定可以随第三姓。这一争议,由地方法院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其后又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4月24日在山东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办理户口登记的诉讼请求。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白杨表示:“公民仅凭个人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恣意创造姓氏,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造成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因此本院认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选择“北雁云依”一名进行落户,不符合公序良俗对姓名的规制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根据我国法律,有三种情形之一的是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我们国家《民法通则》、《婚姻法》和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都对公民的姓名权做出了规定。特别是《婚姻法》规定孩子的姓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实际上并没有指定第三方可以随的姓。但是在后面出的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有具体规定,有三种情形孩子可以用超过父亲和母亲之外的姓:第一种是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第二种是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第三种情形是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但此案例中原告诉讼请求之所以被驳回,朱巍教授认为有几方面原因:“第一方面,选择的这个姓实际上是中国历史上并不存在的姓,也是新的姓氏,跟我们国家的传统观念相违背;第二个理由是没有随父姓也没有随母姓,如果单独出来这个姓,抹杀掉了父和母的姓,可能对孩子以后的婚姻方面会有一定影响;第三个方面,这个案件是一个代表,实践中有很多用英文字母来起名的也发生过相关诉讼。此类案件一旦开了口子,我们国家整个的身份证系统可能都要重做,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成本。基于这三个原因,我觉得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该指导案例旨在明确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民法通则、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朱巍教授建议,给孩子取名字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还要遵守一些原则,不能太随意任性,“姓和名实际上不是一回事。姓是家族延续下来的,有历史传统;名是父母可以取的,但是也不是随意取,一般要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符合一定的理想和对孩子的寄托。如果字数太多、字太生僻或者有违社会公认的价值,给孩子的未来可能会造成巨大负担,或者给孩子以后生活带来不好的影响,这就得不偿失了。”
来源:央广网 记者: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