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食药监总局发布“公开征求《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再次强调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
《办法》规定,网络药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范围。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网络药品销售者要建立网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应当按规定向个人消费者出具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记录、电子订单、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留存应当完整,并保存5年以上。
违规发布处方药信息或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处方药的,会被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要求,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资质进行审查,确保进入平台的网络药品销售者为合法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并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经营者资质证件。
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保存平台上的药品展示信息、交易与咨询记录、销售凭证、评价与投诉信息,保存期限应在5年以上。
《办法》指出,未具备网络药品销售条件而从事网络药品销售、超出许可范围销售药品的、超出许可方式销售药品的、不符合条件从事网络药品平台交易服务的、未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决定暂停或者终止为网络药品销售者提供服务的,均会被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来源: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