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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强化资金运用监管 控制险资进入房地产领域

    每日经济新闻 2017-09-18 23:23

    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保险业防风险、治乱象落实效果阶段性评估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每经编辑 胡杨    

    每经实习记者 胡杨 每经编辑 毕陆名

    保险行业的风险防控力度仍在持续加强。

    9月18日,保监会召开发布会,对保险业防风险、治乱象落实效果阶段性评估的有关情况进行介绍并答记者问。

    据保监会财会部副主任郭菁介绍,保监会于今年4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就当前保险业风险较为突出的九个重点领域,对保险公司提出了39条风险防控措施要求。

    会上,郭菁表示,在险资运用监管方面,保监会控制保险资金进入房地产领域,严禁保险资金直接和间接投资商业住宅,规范保险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取消通道业务等,保险资金激进投资得到有效遏制。

    “双穿透”严防资本不实风险

    今年4月,保监会曾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35号文)。35号文发布以来,监管层面在流动性风险、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战略风险、新业务风险、外部传递性风险、底数不清风险、资本不实风险、声誉风险等板块采取了多项具体的防范措施。

    近半年来,“穿透式监管”无疑是贯穿保监会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关键词,具体体现在保监会不断加强对股东资本的穿透式审查,以防范资本不实的风险。

    今年7月,保监会曾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对险企的股东及股权提出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也被看作是保监会强化“穿透式监管”的积极信号。

    发布会上,郭菁明确提出了保监会核查资本不实风险的“双穿透”措施:一是穿透资金来源,要求股东在投资入股时提供资金来源说明等证明材料,对存在疑点的进行追溯审查,确保入股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二是穿透股东资质,加强背景、资质和关联关系穿透性审查,科学评估投资人投资历史、人员素质、信用记录等,严防动机目的不纯的投资者投资保险业。

    除股东资质核查外,关于公司治理层面的监管,保监会还在酝酿更多措施,如:研究建立保险行业职业经理人履职监督评价体系,出台职业经理人执业“黑名单”制度等。据介绍,目前,保监会正在研究起草《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督评价办法》。

    公司治理同时也是保监会“治乱象”工作的重点,据保监会稽查局副局长杨玉山介绍,上半年,保监会组织对130家中资、51家外资保险法人机构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并印发了《关于完善监管公开质询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多份涉及公司治理监管的文件。

    控制险资进入房地产领域

    关于险资应用,今年5月,保监会发布过《关于开展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排查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重点对权益投资、另类投资以及金融产品、不动产和境外投资领域,实施穿透式检查,严格控制增量风险。

    具体而言,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进入房地产领域做出明确控制,严禁保险资金直接和间接投资商业住宅。与此同时,在不动产投资监管方面,保监会组织保险机构对不动产投资进行自查。

    境外投资监管方面,为严防境外投资过快增长的风险,保监会采用了窗口指导、加强信息披露等措施,还加强了境外投资风险监管和资金流向监管,督促保险机构完善风险监测体系。此外,保监会实现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全覆盖,将全部进出资金纳入统计监测,不留监管死角。

    不动产和境外投资始终是监管的重点,郭菁强调:“在资金应用监管方面,我们保监会一直都是监管力度很大的,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包括结合现在行业出现的一些风险点,我们一直都在加强境外投资和不动产投资监管。”

    正推进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

    面对快速发展的保险行业,35号文也特别指明要“防范新业务风险”。

    郭菁表示,最近两年,保险行业出现了很多新业务。对于包括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互联网保险等在内的新业务,保监会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防范风险。

    具体来说,保监会正在推进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拟定互联网保险从业机构清理整顿状态分类清单。同时,监管机构将研究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政策,改进互联网保险监管框架与规则,同时加强与人民银行、工信部等监管协作,完善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郭菁认为,防风险是监管的永恒主题,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保监会是鼓励和支持公司去做一些创新业务的。

    以近年来颇受关注的信用保证保险为例,针对保险公司在经营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及面临的风险,今年7月,保监会就曾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提高了偿付能力要求,将信保业务的承保能力与净资产挂钩,明确再保险分出要求,限制信保业务的经营类型,保险公司将不得经营大额集中或不能直接穿透底层资产的高风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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