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三家基层法院于日前集中判决四个“套路贷”案件,17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六年不等。其中,一名未成年人实际借款仅5000元却损失了一套房的案例引发网络热议。那么,当事人是如何从起初只想借3000元,到后来被“套路贷”强行以房屋还款的呢?
新华社上海9月1日电(记者黄安琪)
记者调查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采用写翻倍条、银行走流水、编造违约、强行索要高额“还款”的“套路贷”诈骗案件。这个“套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傅某为首的中介团伙在微信朋友圈编发“未成年人借3000元至5000元不用还”的假信息,由圈内的朋友寻找合适的未成年人,并通过王某找放贷公司完成“空放”,借款也由最初的3000元至5000元变成3万元至4万元,多出的几万元“借款”全由这些中介瓜分。
在此阶段中,在未成年人杭某本欲借款3000元的情况下,傅某等人诱骗其借款4万元,并介绍瞿某某作为资方向其“空放”16万元。瞿某某向杭某的银行卡中打入16万元,后让杭某当场取现12万元归还。而其余4万元交给傅某等人,其中3.5万元作为中介费由傅某等人瓜分,杭某实际得款5000元。
而在第二阶段,“套路”再次升级。瞿某某等人在几个月后找到杭某(此时杭某已成年),以上述16万元借款“利滚利”已达90万元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并诱骗杭某抵押名下房产贷款,一部分归还欠款,一部分由瞿某某放贷赚利息赎房。
他们诱骗杭某从家中偷出房产证,并带杭某至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60万元的价格将价值194万元的房产过户给马某。在此期间,瞿某某还先后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其让杭某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后杭某均全部取现交还给瞿某某。瞿某某在杭某收到马某的房款后,让杭某先后汇款5.2万元、90万元给他,由此让杭某还清欠款。后该房产被马某以182.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杨某。
直至杨某要求入住时,杭某及其家属才发现瞿某某还给他们的房产证系伪造。
办案检察官分析,在上述案件中,以瞿某某为首的资方团伙主要是对中介团伙介绍过来的未成年人以“空放”的手段骗钱骗房。“从最近查处的相关案件来看,这种套路贷诈骗的目的不再仅仅是利息、砍头息等利润,而是借条上虚高数倍的金额乃至被害人的房产,是以贷为名、实则为骗的诈骗行为。”办案检察官表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于日前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揭露“套路贷”的五大“套路”。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记者采访发现,所谓的资方团伙已呈现出公司化运作的规模,“套路贷”也已成为一种社会毒瘤,对人民群众的财产乃至生命健康,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祥青表示,“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今后,上海法院将在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的思想指导下,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黄祥青说。
首先,定罪上从严。“套路贷”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分子非法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财产,属于侵财类犯罪,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被告人在“索债”时采用了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的,以相关罪名定罪处罚。
对于“套路贷”犯罪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的情况,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此外,犯罪组织认定上从严。黄祥青表示,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有关专家提醒,不要轻易相信“借钱不用还”的谎言,不要有贪图占小便宜,以减少上当受骗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