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他不是银行行长,出具的欠条上没银行公章做担保,我不会借1500万给他。怎么能说银行担保无效?”8月11日,江苏泰州兴化市民高显明收到当地法院一审判决书后,欲哭无泪。
高显明听了某银行兴化新区支行行长左康的话,把原本存银行的1500万元借给了左康个人。左康打了借条,却盖上银行公章来“担保”。结果“出了问题”,那1500万元被左康倒手借给别人,全部打了水漂。
记者了解到,这样高息引诱“走钢丝”的故事,在一些地方并非个例,足以引起一些银行及其监管部门的警惕。
原标题:1500万借条上加盖了银行公章“担保”,结果钱没了……银行行长倒手巨款赚利差玩砸了 担保责任这个“锅”银行背?
紫牛新闻记者 王国柱
兴化市丰顺阻燃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兴化市开发区。18日上午,如果不是和高显明事先约好地址,紫牛新闻记者很难找到这家曾风光无限的工厂。大门口公司名字只能看到“兴化市丰顺”五个字,其余全部被不知名的植物所覆盖。
整个厂区冷冷清清。在生产车间,高显明介绍,工厂是生产ABC干粉阻燃材料的,高峰时全厂共有50多名员工,2013年年底,借给某银行兴化新区支行行长左康的1500万出问题后,工厂就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今年52岁的高显明告诉记者,他是土生土长的兴化人。16岁白手起家在外闯荡,2009年回家乡投资近5000万兴建的这个兴化市丰顺阻燃材料有限公司,成为兴化市政府当年“五个重大项目”之一。工厂建成后,效益一直不错。
“我很后悔自己的一时糊涂。”这是左康面对紫牛新闻记者说得最多的一句话。他说,他做行长的时候,常告诫下属不要做违反规定的事情,“不要吃碗外面的饭,吃得不好会不消化”。比如单位有规定,要求员工不得从事“民间融资”的事,而他恰恰做了,并捅下来大娄子。事情爆发后,按银行规定他要被开除,2013年年底,他主动辞了职。
左康辞了职,还累及在检察院上班的爱人。其爱人一年前被迫休病假,因成天哭泣,最后导致视网膜脱落,几乎失明,目前刚刚做了手术。而他一度被爱人赶出家门,寄居在姐姐家 。
“我害了高显明,害了自己,害了家人。”左康说。
高显明说,当时他是某银行兴化新区支行辖区的业务大户,身为该行行长的左康曾专门到他单位看望过他。他俩真正接触是在2012年的春节。有一天,他去银行办业务,被左康请到行长办公室。左康说资金存在银行里利息太低了,不如让他来帮助理财,月利息2分(即2%),100万存一个月,即2万元利息。对于资金的用途,左康称是用来帮人家验资。左康再三承诺,资金绝对安全。
高显明觉得这事还算靠谱,就同意了。第一次,高显明借给了左康200万元。次月20号,高显明拿到了左康给付的4万元利息。此后,陆陆续续一年多时间 ,高显明共借给左康1500万元。2013年4月22日、5月22日,左康向高显明出具了两张写有借款100万、1400万字样的借条,借条下方盖有银行的公章,公章上方写着“担保单位”。为让高显明吃定心丸,左康还将银行的营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抵押”给高显明。
让高显明最难忘记的日子是2013年11月16日。那天,他接到左康爱人的电话,让他到银行找左康一下,“你的资金可能有了点问题”。当下,高显明带着儿子和爱人,一起赶到了左康的办公室。左康内疚地告诉他们,他们的1500万出了问题了。
“那1500万还剩多少?”高显明急急地问。
“全部没有了。”左康这个回答如当头一棒,他顿时眼前一黑,差点晕过去。
但随后左康称,资金在“下游”那里出了问题,但钱不会少,因为对方有房产,有实业,他一定会帮着催要,就是“利息”不能按月给付了。
“实际上,当时左康是缓兵之计,他根本要不回资金。”高显明说。在接下来的一年多时间内,高显明共向左康讨回现金以及手表等实物共折价62万元。
在高显明的联系下,18日上午,左康接受了紫牛新闻记者的采访。左康告诉记者,那1500万元全被他借给一个叫陈某文的人了。钱给陈某文“弄没了”。左康说,陈某文以前是他同事,后因涉足“民间融资”被单位开除。之后,陈某文专门从事为他人代理验资业务,从中赚手续费。陈某文找到他,希望给其资金支持,月息3分。考虑到陈某文验资所用的资金均在他们银行,进出他均可以掌控,还能从中赚取每月1分的利息差额,因此他就答应了,前后共借给陈某文2000多万元,包括高显明的1500万。
左康说,2013年陈某文瞒着他用资金帮他人“过桥”(帮别人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待银行新贷款下发时,再抽回资金)。结果,那家单位经营状况不好,被银行停贷。陈某文花光了左康给他的2000万后,选择了“跑路”。
采访中,左康告诉紫牛新闻记者,尽管银行有规定,但受利益驱使,工作人员涉足“民间融资”并不少见。单他们兴化银行业,近年来,在这方面“摔倒”的就有3个行长。
要款无望,去年8月,高显明一纸诉状将左康、某银行兴化新区支行,一同告上兴化市人民法院,要求左康还钱的同时,让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该支行辩称,他们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时任支行行长的左康,在未明确获得授权的前提下,加盖银行印章,明显超越代表权,欠款应由左康自行承担。
兴化法院审理认为,左康为达到借钱的目的,偷盖单位印章,其行为不合法,因不是职务行为,其担保行为也不合法,因此原告与某银行兴化新区支行之间的保证关系并未成立。法院最后判决左康归还原告1500万元欠款以及利息,驳回原告对某银行兴化新区支行的诉讼要求。
法院认定月息2分成立,这个利息虽然超过了银行正常利率,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月息2分即年利24%,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让左康个人承担本息,这也意味着高显明追回全部损失希望渺茫。接受采访时,高显明称,对于兴化法院判决,他不理解,也不服,准备上诉到泰州市中院。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唐迎鸾: 担保关系不成立,但银行存在过错
从上述的情况看,高显明的1500万元没有进银行,而是直接给了行长左康,他也应当清楚这笔钱并不是银行帮他理财,而是左康的个人行为,两人之间实际上构成了民间借贷关系或者委托理财关系。
但是公章确实是银行的公章,而且盖在“保证单位”下面,这就存在两种可能,一个是高显明是明知这个盖章是左康个人行为,是偷拿银行公章偷盖的,银行实际上并没有进行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担保法30条规定,高显明和行长左康相互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另一个可能是高显明是善意的,有理由认为盖章是银行的单位行为,属于职务行为,银行要承担担保责任。
不过,根据我们正常的理解,银行是不可能替个人之间的借款或者委托理财进行担保,所以法院认为不存在担保关系也有一定依据。
当然,银行也有一定管理上的疏忽,因为管理不严,导致公章被行长偷偷使用为他人担保,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属于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是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故而在本案中,根据事实,法院可以认定银行是否要承担责任。
(采访者 陈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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