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铁经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以及再创新,短时间内完全掌握了高铁技术的九大核心技术,拥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成为新时代推动国家经济持续发展的大国重器。但在高铁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高铁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随之而来,如果不能有效保护高铁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将直接影响到我国高铁事业的持续发展。
为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的专家们发表文章《中国高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亟待建构》,并且于8月16日在《检察日报》上刊登。文章阐明了中国在高铁知识产权保护上的问题。并且指出,有第三方国家趁着中国高铁尚未注册产权专利,迅速抄袭中国高铁并且在本国内复制,给中国带来严重损失。
以下为文章原文:
中国高铁经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以及再创新,短时间内完全掌握了高铁技术的九大核心技术,拥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成为新时代推动国家经济持续发展的大国重器。但在高铁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高铁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随之而来,如果不能有效保护高铁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将直接影响到我国高铁事业的持续发展。
先发国家的“专利陷阱”。中国高铁技术的飞速发展与低廉的成本以及中国向海外输出质优价廉的高铁技术的策略,触动了一些技术强国企业的商业利益,随之而来的便是对中国高铁技术专利侵权的指责与诉讼。这主要集中在指控中国高铁技术不具有独立自主性,涉嫌侵犯他国企业专利权。2003年以来,我们采用“用市场换技术”的方针,不断引进国外的高铁技术,即引进发达国家已被验证过的机车车辆关键技术,对其进行系统合成与消化吸收。铁道部在2004年至2006年之间总共进行了三次招标,分别引进了法国、日本和德国的相关关键技术。
事实上,我国高铁的土建技术基本上都是根据我国特有地形条件而创造出来的创始创新专利。在外国转让专利方面,外方常常坚持核心技术不转让原则,中方只能依据现有条件,自行摸索与实践,经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再创新,耗时多年才完全掌握了高铁技术的九大核心技术及大量的配套技术。然而,因为没有做好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高铁在“走出去”过程中,陷入了先发国家的“专利陷阱”。
后发国家的“山寨优势”。“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高铁技术输出逐渐成为趋势。一些发展中国家,通过复制中国高铁技术的方式,发展自己的高铁产业,并有可能与中国高铁企业竞争国际市场,以更为廉价的成本推销自己的技术。常用的方式有:技术窥探与盗取。中国高铁的许多核心技术往往在国内申请专利后并未及时在各个主要国家以及潜在市场国申请专利。这便给了一直窥探我国高铁技术的国家以绝佳机会,他们通过公开的专利文书迅速抄袭并在本国内予以复制,然后趁我国高铁企业还未在该国申请专利之机抢先申请,甚至迅速在多个国家抢注,给我国高铁企业造成巨大损失。技术复制,即在中国申请了专利的情况下,获取中国相关技术,稍作改动后便以新技术的身份在本国申请专利并堂而皇之地使用,表面上看两个技术稍有不同,其核心技术为完全复制,并无创新成分,这是非常典型的抄袭行为。
一是高铁技术的专利注册与保护不力。中国高铁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专利注册与保护的缺失。目前,研究成果虽多但专利申请量少,技术易流失。近年来我国每年取得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不少通过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学术研讨、公开使用等方式公开而被世界无偿使用。这些都意味着国有产权、资金乃至资本的流失。没有专利保护的科研成果一旦被公开,等于放弃法律赋予的权利。企业、大学等科研场所研究出来的成果,缺乏像国外高新技术产业那样对专利申请战略的敏感度,没有形成一条龙式的专利申请服务平台。如此一来,大量的科研成果被盗取,更有甚者,外国企业可以将这些成果据为己用,然后再申请专利,抢占专利高地,最后依托专利法反客为主,致使我国科研机构蒙受巨大损失。
同时,如果只对研究成果申请中国专利,造成的损失同样不小。专利是有地域性的,如果一项发明只在中国申请专利,那么它在别的国家则不受法律的保护,别国可无偿使用。我国的海外专利申请战略处于十分落后的阶段,相比之下,国外高铁巨头在欧、美、日等国家的专利数量远超中国企业。
二是高铁技术中的商业秘密保护不到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TPIS协议把商业秘密称之为“未披露的信息”。该协议第39条第2款将“未披露的信息”表述为:“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以违反诚实商业惯例的方式,披露、获取或使用其合法持有并满足下述条件的信息:(1)具有秘密性质,即该信息就其整体或者具体的配置及成分的组合,非为一般处理同类信息的人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的;(2)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商业价值;(3)该信息的合法持有人,为保持其秘密性,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从中可以看到,商业秘密须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以及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中国高铁技术在不断发展升级的过程中,并未完整规划哪些技术申请专利,哪些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我们的大部分科研人员只管完成课题研究和论文,通过成果鉴定便万事大吉,至于下一步科研成果的保护和市场运作已与自己无关,许多科研成果都是通过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学术研讨、公开使用等方式公开,既未申请专利,也未作为商业秘密给予保护,结果便造成了科研成果的大量流失。
三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期工作未能有效开展。当前,中国高铁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期工作并未有效开展,这就给后期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巨大的麻烦。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期工作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整个项目的运作前,是否做好了整个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划;如新技术、新成果问世前,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还是作为专利申请;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话,如何操作,如何保护技术不外流?作为专利申请的话,事前是否做了专利查询、何时申请专利?以此观察整个高铁核心技术研发,就会发现缺乏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划,对新技术、新成果的保护并不严密,以至于让国外对手抢占了先机。另一方面,是我们是否在新技术、新成果面世前及时作出准备,以抢占潜在市场国甚至竞争国的专利高地。高铁项目在我国近年来的发展规划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位置,这是我国实现中国品牌“走出去”的一张大牌。因此,在我们通过消化日、法、德的高铁技术后开始大规模再创新的时候,在高铁在全国如火如荼建设的时候,高铁项目的决策者应该明确高铁“走出去”的大体方向。如果在当时能够深入研究各国的专利法规以及同类技术的专利申请状况,我们就能抓住机遇见缝插针,把我们的关键技术钉入各国的专利市场当中,则当下高铁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会容易得多。
眼下,高铁已经迈出国门,各类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已经触发,当务之急是相关部门及时对高铁技术提供保护支持。
首先,采取综合手段应对先发国家的技术壁垒以及后发国家的技术盗取与复制。对于先发国家的技术壁垒,我们要加强高铁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提高技术人员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意识。实际上,对我国高铁技术未来发展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是后发国家的技术盗取。因此,必须针对后发国家的威胁给出相应的对策。面对后发国家的技术窥探与盗取,发达国家常用的做法是在技术面世之时,便同时在本国、重要市场国家以及潜在市场国家申请专利,抢占专利高地。这一点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因而,我国高铁技术急需一个成熟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一套完整的专利保护操作流程。关键技术问世前必须制定完整的专利申请战略,保证抢在盗窃者之前完成关键国家关键市场的专利申请。面对后发国家的技术复制与抄袭,则须据理力争,有针对性地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坚决打击这种抄袭现象,并通过官方与舆论联动,在国际上形成压力,迫使侵权方尽快结束权利侵害,赔偿损失;同时,对于此类现象,要在国际上形成“人人喊打”的局面,发现一起起诉一起,绝不姑息。
其次,加强国内相关立法与相关制度的支持,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专利审判能力。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审查过程中掌握较为严格的专利授权标准,尽可能地使授予的专利权稳定、有效。继续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制度,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实行知识产权侵权和确权案件的合案审理。
最后,鼓励企业在海外通过各种途径维护自身技术的知识产权。聘请当地的律师团队,用更熟悉本地规则的律师来准备诉讼,可以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此外,可以选择与当地企业展开更密切的合作,组成战略联盟,发生知识产权冲突,由当地合作方出面保护知识产权,同样可以减少很多法外阻力以及不可控因素。在当地投资建厂,注册品牌也是一种减少法外阻力及不可控因素的方法之一,通过在当地投资建厂,雇佣当地员工,利用当地管理团队的影响力,可以更好地维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政府可以倡导海外企业组成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上互相扶持,分享经验,共同应对挑战。政府也应该积极鼓励推动各个高铁企业加紧建立海外维权机制,并加强与外国政府的合作。目前,商务部成立“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中心”,这有利于相关高铁企业了解国外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高孝义 孙大伟(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