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商业保险与交强险不同,消费者可以选择是否投保。然而,天津消费者张先生在为自家车续保商业险时遭到拒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人保)表示,脱保超过3个月或新车一年未投保的车辆,车损险和盗抢险及部分附加险不予承保。《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发现,多家保险公司均有类似规定,却未公示或提前告知消费者。
消费者投诉
脱保后多数险种不能投保
“去年有很长一段时间在外地,用车频率减少,所以我只给车投保了交强险,今年想继续投保商业险时,被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说我的车不能续保一些险种。”近日,天津消费者张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了他的遭遇。
张先生的丰田皇冠汽车是2012年购买的,此后一直在天津人保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2016-2017年度张先生只投保交强险。今年5月,他与天津人保联系继续投保下一年度保险时被告知,因去年未投保商业险,今年只可以投保商业险中的“三者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座位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其他险种不可以投保。“为什么有这样的规定,商业险非强制保险,消费者能自由选择是否投保,怎么说不给保就不保了?而且上年度投保交强险时,其工作人员也并未告知这些情况。”对天津人保的说法,张先生表示很不理解。“这么说来,汽车必须从购买新车开始不间断地投保商业险,因为一旦脱保将失去投保资格,这样的规定显然不合理。”张先生表示,四大险种中的车损险和盗抢险,以及附加险中的玻璃险、划痕险、发动机涉水险等都是很重要的险种,如果不投保,将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除交强险理赔少部分维修费外,大部分维修费用均需自行承担。
企业反馈
公司内部有规定
车辆脱保商业险后,将来部分车险就不再承保?记者就此拨通了95518天津人保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客服人员表示:“公司规定,脱保超过3个月,除三者险、座位险及其不计免赔险外,其他商业主险和商业附加险都不能投保。想投也投不了,系统会自动管控。”
据了解,不少车主购买新车后一般不会投保商业险,将来根据实际需求再进行投保。上述规定是否适用于这一部分消费群体呢?记者就此也进行了咨询。天津人保客服人员回复称:“这得看系统能不能通过,但如果新车超过一年未投保商业险,那就只能投保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其不计免赔险,其他险种不能投保。”
记者问该公司是否有明文规定,客服人员表示找不到相关文件,但目前天津地区就是实行这样的政策。客服人员建议记者到位于天津市十一经路的人保大厦销售窗口再进行咨询。
记者随后来到位于天津市十一经路的人保大厦天津人保车险销售部门窗口进行咨询。工作人员介绍说,他们掌握的政策与电话客服所说的一致,因为三者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与车辆本身无关,脱保后仍可以承保,而与车辆本身有关的险种则无法承保。
天津人保河东支公司工作人员则表示,该公司对上一年无承保记录的车辆管控更加严格,电话车险中可承保的三者险也不能投保。记者追问原因,对方解释,未投保期间如车辆有剐蹭,再投保后有可能会一起报险,赔付率高,因此不予承保。
记者在天津人保河东支公司拿到了一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其中规定,脱保商业险3个月的车辆和超期未投保商业险的新车只能投保3个险种。对脱保后部分险种无法投保的原因,其中并未作解释。
记者调查
官方网站找不到相关规定
天津人保如此规定,其他保险公司又如何要求?记者对其他几家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
在位于天津红桥区北辛道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直属营业部,工作人员表示,脱保超过3个月,只能投保三者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窗口办理与电话客服办理政策基本一致。新车购车后超过9个月未投保商业险,不予承保车损险、盗抢险等10余个险种。记者问是否有相关文件,客服人员表示,“每个保险公司政策不一样,政策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是按照公司车险部制定的政策执行。”
记者拨通了太平洋电话车险客服电话,客服人员表示,商业险是保险公司的自营产品,公司会考虑承保风险问题。脱保3个月车辆和新车购车3个月未投保车辆在投保车损险时,需由车险部审核车辆相关情况。在审核通过的情况下,须同时投保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三大主险,而且各险种投保价格会提高,在标准保费基础上上浮32%。在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的太平洋保险天津分公司,记者得到了同样的答复。
记者登录天津人保、中国人寿财险、太平洋保险官方网站,并未找到上述相关规定及说明性文件。
就调查情况,记者拨通了中国保监会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和天津保监局咨询电话,对方均表示保险公司不得拒保交强险,商业险依照双向选择的原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投保。
律师分析
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对保险公司的上述做法,保险行业专业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李滨觉得蹊跷,“我从业20多年,还没听说过这种情况,虽然商业车险依据双向选择原则,但车险是对车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仅仅因为脱保3个月就失去投保权利,明显不合理。”
李滨告诉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2014年11月出台《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也规定,保险公司要在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公布保险产品条款和服务承诺信息,以清晰和通俗的语言向消费者说明保险产品和服务,重点突出保障范围、免责条款、预期收益等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及时向消费者披露该产品相关的信息。
李滨分析认为,企业自行制定相应的销售政策属正常现象,但保险公司应履行告知义务,其保险合同条款中并未明确脱保后会导致下一年无法投保部分商业险,而在消费者不知晓的情况下,用其内部规定拒绝脱保消费者继续投保,这种做法显然不合理。
李滨还指出,《消法》赋予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并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上述天津太平洋保险公司要求脱保车辆投保车损险时,须同时投保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三大主险的做法,则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