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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R“爆红”:用户满意度不足五成

    经济参考报 2017-08-04 11:59

    记者 郑生竹 段茜文/南京报道

    2016年被业界称为VR(虚拟现实)发展元年,VR产品一时大热,成为不少年轻人的时尚必备单品。然而,近日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公布的一份VR眼镜消费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48.76%的消费者对VR体验不甚满意,眩晕感较强和内容供应不足是导致用户体验差的两个重要因素。

    眩晕感成VR眼镜通病

    报告指出,眩晕感是VR眼镜的通病,这种眩晕感比观看3D电影要明显得多。有20.87%的用户在使用10分钟以内就会出现眩晕等不舒适感。在位于南京新街口的一家VR体验店内,一些玩家体验VR电影6分钟就会有较强眩晕感,严重者甚至想要呕吐。即使是口碑较好的VR设备能使眩晕感相对减轻,但是随着使用时间的增加,依旧无法完全避免。

    江苏省消费者协会监督部赵鑫介绍说,在对同价位的移动端头显设备“小宅Z4”和“爱度VR”进行测试时发现,这些产品存在诸多佩戴舒适度欠佳的问题。例如,设备笨拙、臃肿,长时间佩戴会给鼻梁带来较大压力;手机发烫严重,两个不同品牌设备搭载的同一手机使用相同时间后都出现了烫手情况。此外,手机装在VR设备前端的盒子内难以散热,导致面罩内的温度随着使用时间增长而逐渐变热,造成面部不舒适。

    VR的基本原理是通过头显设备产生“双目视差”和“移动视差”等深度信息,从而形成三维立体的虚拟现实场景。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博士研究生曹煊认为,当前的头戴显示设备只提供“双目视差”和“移动视差”,而未能提供 “聚焦模糊”,从而导致聚焦丢失(聚焦错乱),这是产生眩晕的“罪魁祸首”。

    曹煊认为,眩晕是目前虚拟现实最大的技术瓶颈,大大限制了虚拟现实产业的长足发展。光场是最接近人眼观看自然环境的成像方式,弥补了当前头戴显示都不具备的“聚焦模糊”,将人眼睫状肌从固定的屈张水平中解放出来,消除了眩晕,减轻了人眼疲劳。实现光场成像已有多种技术手段,但都有各自的缺陷。受成本、计算量、设备体积的限制,当前的光场成像技术还只能在部分行业应用。

    内容供应不足拉低用户满意度

    VR内容不够丰富也是用户吐槽较多的一个问题。调查中,64.55%的消费者使用VR是为了影视和游戏。报告认为,无论是影视、游戏或是其他内容,如果内容无法做到持续更新和输出,最终还是会被市场淘汰。一些线下VR体验店会在经历短暂的火爆之后乏人问津。

    SMG战略投资部主任吴霄峰表示,2016年VR行业解决了一个问题,即让有兴趣的人可以通过VR硬件去看内容,但另一方面,VR究竟有哪些好看的内容,行业并未能解决。内容不足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一大瓶颈,受制于此,一些企业被迫退出市场。

    报告还显示,由于VR体验中有较多刺激感较强的内容,易给消费者带来新鲜感、现场感、带入感,难免引起兴奋,但对于一些具有身体疾病的消费者,如自身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的消费者来说,使用此类产品则存在一定的隐患。

    记者了解到,今年4月,由中国电子技术化标准研究院牵头制定的《虚拟现实头戴式显示设备通用规范联盟标准》正式发布,这是中国虚拟现实领域首个自主制定的标准。赵鑫认为标准制定后的行业监管仍不足,该标准也只是针对硬件,而对于软件的基本要求、测试方法以及虚拟现实内容分级和规范仍然缺乏规定。

    吴霄峰表示,VR行业仍需等待爆款影视内容的出现。交互性是VR视频区别于其他视频的重要不同点,而且VR影视内容要追求极致视觉,需要很多磨炼才能创作出来。预计三五年后,国内VR影视内容会正逢其时。

    未在强制“三包”之列

    质量问题导致身体不适可维权

    与VR眼镜用户体验不高相并行的事实是,VR知晓率和吸引力普遍较高。报告显示,有88.43%的消费者听说过VR或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只有3.31%的消费者完全不了解。有76.27%的被调查者表示,会在未来考虑入手VR眼镜。

    赵鑫告诉记者,VR眼镜属于新型设备,目前并不在国家强制发放“三包”凭证的产品目录之列。如果VR眼镜厂家向消费者做出“三包”承诺,出现问题时,消费者可依据该承诺进行维权。如果VR眼镜厂家未向消费者做出“三包”承诺,消费者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维权。

    报告指出,所有VR眼镜均未在明显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使用时长。针对佩戴VR眼镜会带来眩晕感的问题,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功能检查室负责人建议,佩戴VR眼镜时长不超过半小时为宜,因为VR眼镜与双眼瞳距有偏差,易引发眼睛疲劳、晕眩,部分会有恶心头晕症状,休息后可自动恢复。对于发育阶段的孩子来说,长时间使用VR眼镜不仅容易造成近视,还会干扰双眼视功能发育。

    记者了解到,因VR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出现身体不适的,消费者还可依据合同法向VR产品销售者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依据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向VR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主张侵权责任。

    赵鑫认为,鉴于VR体验的特殊性,VR设备制造商和内容供应商要多为消费者的安全考虑,通过技术手段和服务规范保障消费者使用VR产品的安全性。消费者也应从自身实际出发,如身体不适,则勿因新奇而强行体验。VR设备供应商和VR运营服务商应在技术上设置防阻色情、暴力等内容的屏障。立法部门应尽快制定规范VR内容供应方面的法律法规,执法部门也应加强VR内容管理,严厉打击色情、暴力等内容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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