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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必优IPO被否 高于市场价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成焦点

    每日经济新闻 2017-07-14 01:15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吴治邦     

    每经记者 吴治邦 每经编辑 张海妮

    7月12日,证监会官方网站发布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第58次会议审核结果。结果显示,上会的两家公司均未能闯关成功,其中,发审委对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必优)的发行材料提出四个疑问。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嘉必优成立于2004年,嘉吉投资为其创始股东,且占股比例达50%,第二大股东武汉烯王占比49%,另一股东嘉吉亚太占比1%。但2012~2015年12月,嘉吉投资悄然退出公司股东名单。如此重大的股东结构变化,招股书却没有进行详细的披露,包括转让价格、转让方式等,这也是发审委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原第一大股东突然“消失”

    招股书显示,嘉必优的前身为嘉必优有限,嘉必优有限前身为嘉吉烯王。

    2004年8月26日,嘉吉投资、嘉吉亚太和武汉烯王签订了《嘉吉烯王生物工程(武汉)有限公司经营合同》,三方共同约定成立嘉吉烯王,投资总额为1.24亿元,注册资本5882.35万元。其中,嘉吉投资出资占比50%,嘉吉亚太出资占比1%,武汉烯王以价值1234.36万元的设置和价值1648万元的“利用发酵法生产多不饱和脂肪酸”非专利技术进行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9%。

    2012年3月27日,嘉吉烯王召开董事会作出决议,由武汉烯王单方面增资并成为嘉吉烯王控股股东,同时变更公司名称,公司名称由嘉吉烯王变更为嘉必优有限。上述股权变更完成后,武汉烯王持股比例为51%,嘉吉亚洲持股比例为0.96%,嘉吉投资持股比例为48.04%。

    2015年12月,嘉必优有限正式完成股改,成为嘉必优。这次股改完成后,贝优有限、嘉宜和、杭州源驰等多家公司成为公司的新股东。也就是说,在这段时间内,嘉吉方面彻底退出了嘉必优的股东名单。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如此重大的股权结构变化,公司在改制重组及设立情况里却没有进行详细披露,包括股权转让的方式及转让价格。

    多位法律方面的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称:“如此披露确实不够详尽。”

    在证监会的反馈意见里,发审委也要求公司说明“历次股权变动的原因、定价依据及股东资金来源”。

    发审委关注几大问题

    招股书显示,正是上文提到的嘉吉方面在报告期内是嘉必优的经销商、供应商。报告期内(2014~2016年),发行人向嘉吉的销售额分别为2178.00万元、3014.71万元和3122.23万元,占公司当期经销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2.92%、66.10%和59.36%。

    对于上述情况,公司方面披露称,公司经销商相对集中稳定,前五大经销商在经销收入占比高于90%,除嘉吉在2016年4月前系公司关联方外,其他经销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向绝大部分经销商经销产品的销售模式主要为:经销商置顶终端客户,向公司下单,公司直接将货品发送至终端客户。

    针对销售过程中的定价,发审委要求公司说明以下几个问题:对嘉吉的销售价格与向无关联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价格相对较高,其中2016年AOG产品高出第三方23%~72%,APG10产品高出第三方54%~125%的情况,说明原因及合理性;以2016年度向嘉吉公司销售AOG、APG10产品为例,说明存在较大价格区间的原因;说明不同客户间销售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

    对于上述问题,记者致电嘉必优证券部,工作人员介绍:“公司IPO已经被否决,但不了解相关的情况,不清楚董秘的行踪,建议与公司雇佣的公关公司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对嘉吉的退出或可能对公司与帝斯曼《加工及供货协议》产生影响。从2012年底开始,公司就ARA专利的使用及海外市场的拓展与帝斯曼展开一系列的谈判,并与发行人当时的股东方嘉吉协商,由嘉吉在德国、荷兰,由发行人在中国启动对帝斯曼相关专利无效的诉讼,最终公司与帝斯曼签署了《加工及供货协议》。据此,发审委要求公司说明,在嘉吉现已不为发行人股东的情况下,上述《加工及供货协议》履行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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