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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商车费改来临,互联网车险平台或陷入倒闭潮

    国际金融报 2017-07-11 23:25

    7月11日,保监会公布了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为二次商车费改全面开展进一步奠定了环境基础。

    不过,有人欢喜有人愁,在8家财险公司获准实行新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资格的同时,一些互联网第三方车险平台却面临着倒闭风险。

    无牌照平台必须退出

    7月10日,平安财险、太保财险、人保财险、英大泰和、长安责任、信达、浙商和燕赵八家财险公司成为首批获准实行新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这标志着二次商车费改已经正式拉开大幕。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维护车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监会今日又公布了《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下称“《通知》”)。

    就是这份《通知》对诸多互联网车险创业平台给予了“致命打击”。在《通知》中明确规定:“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车险业务的合规性管控。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网页链接服务,但不得委托或允许不具备保险中介合法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其网页上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

    记者了解到,目前一些第三方网络平台主要从事的车险业务就是以上规定中提及的“禁区”,如果这些乱象被整治,那么没有合法资质的平台可能面临倒闭。

    自2014年以来,以提供产品搜索和价格比对基础功能的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不断涌现,比如,最惠保、OK车险、易保险、马邦车宝等平台,它们帮助客户进行车险报价、在线投保、加油充值、违章查询及代办、汽车保养、汽车借贷等服务,还推出了贴条险、堵车险等创新产品。

    随着二次费改序幕的拉开以及整顿车险市场乱象监管政策的出台,一些平台已经开始自我“整改”。记者登录一些第三方平台发现,此前的比价页面有些已经无法显示,有些甚至直接下架车险,还有些只是显示其战略合作伙伴等。

    沪上一位财险公司内部人士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是不是真的会迎来倒闭潮并不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个领域不会剩下太多平台。此前这些第三方平台是被高估的,而且无人监管,再加上这种平台不一定是优质资产,最终不一定能够找到买家收购。”

    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之所以在车险改革中逐步走下坡路,主要在于以下两方面:其一,目前大部分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并没有保险中介牌照,从法律范畴上讲,它们是不允许销售保险产品的,如今监管部门要堵住这个漏洞,一切都是必然结果;另一方面,由于车险同质化问题严重,互联网保险平台与保险公司自有渠道及其他实体中介相比,没有特别的竞争优势。它们本身也是中介,也收取手续费,成本也不会少,价格也不会低多少,还不如实体来得放心。而且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与电销相比是被动获客,优势并不大。

    恶性价格战“牺牲品”

    “现在国家在不断防控金融风险,必须持牌才能经营,再加上惨烈的价格竞争根本挣不到什么钱,这些第三方平台顶着违法的帽子靠玩概念根本走不远,一些小的第三方平台迫于成本压力,迟早是要倒闭的。”上述财险人士进一步解释,“其实不是二次费改把这些无资质的第三方平台逼死的,是恶性价格战把他们逼向了倒闭边缘。”

    难道这些赶着“互联网+”大潮诞生的第三方平台真的毫无价值吗?

    根据中保协的统计,截至今年5月份,在80家财产险会员公司中,共有62家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前5个月,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共实现129.47亿元车险保费收入,其中26.94亿元都来自第三方网络平台,占比20.81%。

    有业内人士建议,从保费贡献率的角度看,应该鼓励第三方平台的发展。

    车慧达数据平台负责人余效伟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二次费改对获客渠道中的费用有所压缩,对赔付率下降这部分的费用会有利,换句话说,是帮保险公司更省钱,让客户买的保险更便宜。但实际上保险公司现在不赚钱,如何让利客户?只能从渠道的钱来挤压给客户,而第三方平台正处于这个链条上。

    余效伟认为,二次费改来临,对线上互联网平台获客会有一定挤压,但对有风险识别能力的UBI(驾驶行为保险)企业有利,因为保险公司将更依赖UBI车险大数据分析模型给他们识别优质客户。

    其实,这已不是互联网车险领域第一次遭受打击。从2015年6月开始推行新一轮商车费改以来,由于网销渠道15%的渠道优惠空间不再,其保费收入已出现明显下滑。数据显示,2016年,行业共实现网销车险保费398.94亿元,同比下降近44.29%。

    除了对第三方车险平台进行规范,此次《通知》中,保监会还对送礼拉客户行为进行了整治。《通知》指出:“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个人不得通过返还或赠送现金、预付卡、有价证券、保险产品、购物券、实物或采取积分折抵保费、积分兑换商品等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以参与其他机构或个人组织的促销活动等方式变相违法支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来源:国际金融报,记者:王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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