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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麟系诈骗案调查:无法交易的业务如何成惊天骗局?

    新华社 2017-07-07 16:35

    新华社银川7月6日电 题:“无法交易的业务”如何制造惊天骗局?——“兴麟系”合同诈骗案追踪调查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张亮 于瑶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兴麟系”合同诈骗案一审公开宣判,吴秉麟、刘爱平、卢金磊等3名首要分子被判无期徒刑,另有30人被判处不同刑罚。至此,这一波及全国25个省市区、涉案金额超10亿元的房屋中介诈骗案告一段落。

    根据法院审理,以吴秉麟等为首的犯罪集团骗取上万人的购房款,但其核心骗术是通过招揽无法交易的“C类业务”、签订无法履行的购房合同收取购房人的首付款。吴秉麟犯罪集团是如何构建起“兴麟系”庞大的诈骗网络并疯狂吸金的?

    虚构“特权”,骗术粗劣却屡屡得手

    短短几年间,“兴麟系”房屋中介公司在全国广泛布局,造成购房者超10亿元损失,然而其骗术却并不高明。记者采访发现,“兴麟系”公司将其业务分为A、B、C三类。A、B类指能够正常办理的中介业务。C类专指没有房产证、正常渠道根本无法交易的二手房。而“兴麟系”公司正是通过大量招揽所谓“C类业务”,骗取客户首付款。

    多名受害人向记者反映,“兴麟系”中介人员谎称在房管部门有关系,能够通过特殊渠道办理C类业务。而在实际办理中,无论签订的合同能否正常履行,“兴麟系”中介都要向购房者收取高达40%的购房首付款。

    云南籍受害人段秀娟说,由于没有房产证,看上的这套房子按规定是不能办理贷款的,但公司负责人说他们和银行关系很好,可以帮我们办理公积金贷款。后来签合同时,我想把首付款直接交给房东,这位负责人就以会产生交易税为由,提出把钱放在公司保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但“兴麟系”各公司却设立个人账户收取购房者首付款和定金。这成为后续购房者无法追回受骗款项的关键漏洞。

    “兴麟系”公司各地业务员通过签订大量无法履行的合同,骗取受害人首付款。不仅如此,兴麟房产收取首付款后,往往会以正在做贷款、银行下班了、公司领导不在等种种理由故意拖时间,等到交易彻底没戏了,购房者很难追回首付款。

    拆东墙补西墙,越亏损越扩张

    吴秉麟2011年成立兴麟房地产经纪公司,开始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2012年吴秉麟与他人在宁夏银川市成立了宁夏兴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并陆续在内蒙古、山西等多地开设分公司,这些分公司以“兴麟”“德邦”“正丰”等不同名称来命名,但实际控制人均为吴秉麟。

    为了便于管理全国各地的“兴麟系”中介公司,2013年吴秉麟在银川市成立了所谓的“中国房地产经纪机构总部”。这一机构看似名头很大,实际并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

    庭审中检方出具的证据显示,在“总部”仅仅成立3个月后,“兴麟系”就整体出现亏损。据吴秉麟供述,公司从2013年4月开始亏损,大约每月亏损2000万元。为了回笼资金,弥补亏损,吴秉麟采取了疯狂的扩张行动,并要求各地分公司重点签订无法履行的“C类业务”,收取首付款并上交“总部”。

    根据多名被告供述,“兴麟系”公司前后经历了七轮扩张,最终扩张至全国25个省区市,店面总数达到2300多间。在吴秉麟的疯狂扩张之下,“兴麟系”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违规收取的客户购房首付款,从未产生盈利。违规收取的客户首付款被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店面租金、运营开销,甚至用于挥霍。

    2014年7月,全国“兴麟系”公司累计亏损大约为10亿元。在如此情形下,吴秉麟并没有反思公司的经营模式,而是变本加厉地要求各地分公司提高“C类业务”的办理数量,更多地骗取客户首付款。

    在“总部”的要求以及高额奖励下,各地分公司开始想方设法欺骗客户签订合同,甚至出现业务员冒充房主“一房四卖”等现象。直至2014年8月,“兴麟系”的“拆东墙补西墙”游戏再也玩不下去了,各地公司纷纷关门跑路,大量受害者的资金无法追回。

    骗局曾露端倪,监管却未能阻止

    其实,“兴麟系”房屋中介公司的违法行为早有迹象。宁夏工商部门“12315”热线自2012年6月至案发接到关于“兴麟系”公司投诉案件达201件。银川市房管部门也曾在案发前3个月内接到关于“兴麟系”公司的投诉上百次。内蒙古包头市房管部门多次针对“兴麟系”公司的违规行为发出警示。

    庭审中检方指出,“兴麟系”各地分公司在收到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和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然无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处罚,继续从事非法活动,甚至愈演愈烈,肆意扩张,导致购房者的财产损失不断扩大。

    “兴麟系”边受罚边扩张的事实暴露出行业监管力量薄弱、执法手段有限的管理漏洞。一些监管单位接受采访时强调,面对违法行为他们只有责令整改、约谈、行政处罚的权力,并没有取缔和查封类的执法权。

    以银川市为例,目前,住建部门对房屋中介的监管权限已下放给县区政府,除每年联合工商部门进行一两次执法检查外,主要职责就是业务指导。银川市一房屋中介公司业内人士坦言,一般很少接受检查,就算有人投诉到消费者协会,最终的违法成本也很低。

    宁夏银杜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磊说,从兴麟案来看,相关部门长期处于被动式监管状态,对房屋中介的处罚力度不够,无法有效遏制违规违法行为。另外,目前我国仅有的一个专门性法律法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在一些地方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而且很少有配套的地方法规。

    一些法律人士及房地产业内专家建议,政府部门在对房屋中介机构进行准入审批后,应适时对其后续经营行为开展巡查。对有严重违法嫌疑的中介机构,房管、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联合执法,破解执法手段有限的问题。立法层面,各地应尽快完善专门针对房屋中介的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违规处罚等做出明确规定,并明确房屋中介的管理主体和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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