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保监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就6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进行了解读。他强调,必须要建立政府基本养老、企业年金、个人商业养老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也称为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单靠某一支柱或过于倚重某一支柱都是不可持续的。
据了解,《意见》明确要求,要在2017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研究制定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资支持政策,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服务国家战略、投资重大项目、支持民生工程建设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研究制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相关政策;在房地产交易、登记、公证等机构设立绿色通道,降低收费标准,支持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袁序成表示,2016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3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6.7%。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能够提高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水平,使老年人“有闲有钱”,老年人的生活水平提高了,社会就稳定了,对年轻在职人员的压力也会减轻。
而民众对于养老金水平的要求是刚性的,目前企业“五险一金”的缴费压力已经很大,如果再提高缴费水平,企业无法承受;如果降低,就需要财政大量出资,压力巨大,难以长期维持。
因此,在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难以再提高,企业年金覆盖面较窄,难以覆盖到大量中小企业职工以及灵活就业、弹性就业等新型就业人员的背景下,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通过商业养老保险这种市场化、门槛较低、灵活度较高的个人商业养老方式,提高民众退休后的养老保障水平,一方面,能够为一支柱“补缺口”,缓解基本养老和财政压力;另一方面,能够为二支柱“补短板”,使更多民众,能够不受就业形式、不受所在单位条件限制,都有机会建立个人商业养老计划。
袁序成表示,商业养老保险是契约式合同,带有半强制储蓄性质,且可与基本养老保险在资金积累、领取方式等方面形成互补,在人口老龄化加剧导致养老金缺口不断增加的大前提下,尽早通过商业养老保险等方式为未来做出财务安排,可大大减轻国家在养老支出等方面的压力。
《意见》指出了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新重点,商业保险机构应坚持专注主业,创新发展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要积极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积极参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空巢”家庭等特殊群体养老保障需求,探索发展综合养老保障计划;鼓励发展面向创新创业就业群体市场需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大力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适老性强的商业保险;依规有序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促进基金保值增值。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作者:程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