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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商证券今日上交所上市 力争五年到十年挺进中国券商一流行列

    2017-06-26 10:55

    6月26日,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正式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浙商证券”,证券代码为“601878”,成为第29家A股上市券商。

    本次发行上市,是浙商证券发展史上的一次关键性跨越。浙商证券董事长詹小张此前明确表示,其发展目标是:争取通过五到十年努力,进入国内一流券商行列。“我们将以证券业务为核心,多元金融协同发展,走集团化、国际化道路,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大类金融资产配置平台”。

    经纪业务稳步增长

    据浙商证券招股书披露,其经营业务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

    其中,主要业务之一的经纪业务稳步增长。根据WIND资讯交易数据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证券公司财务数据统计,报告期内,浙商证券的交易量、市场份额及经纪业务净收入均位居浙江辖区前列,2014年至2016年,其交易量复合年增长率为35.91%。

    此外,浙商证券正常交易的经纪业务资金账户总数由2009年底的59.81万户,上升至2016年12月31日的121.78万户,期间经纪业务资金账户总数上升103.61%,客户规模实现较快增长。

    近年来,浙商证券积极扩大经纪业务规模和覆盖范围,精心规划设计网点布局,具备经纪业务资质的分支机构数量从最初20家增加至逾百家,覆盖经济发达的浙江省所有地市;浙江省外覆盖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广州、济南、南京、厦门、福州等国内主要城市,基本形成“立足浙江,深耕长三角,拓展长江沿线,择机环渤海和珠三角”的战略布局。

    盈利能力行业内趋强

    除经纪业务外,浙商证券还大力发展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期货业务,2014年、2015年及2016年,上述三项业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8.99%、34.58%和50.81%。其中期货业务方面,根据2016年度中国期货业协会排名,在149家期货公司中,浙商期货名列第17位。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16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浙商期货被评为BBB类期货公司。

    浙商证券积极开拓创新业务,2014年、2015年及2016年融资融券等证券信用交易业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重分别达到20.73%、27.74%和25.53%。公司综合业务能力得到稳步提高。

    浙商证券近年依靠高质量的IPO业务,快速发展的经纪业务,各项业务协同发展。凭借优势业务带动,其盈利能力不断趋强,数据显示,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45.95亿元,在28家A股上市券商中可以排名第17位;实现净利润12.41亿元,排在28家A股上市券商中的第20位。

    海通证券认为,浙商证券立足浙江,深耕长三角,积极推动全方位业务布局,全国范围内设有100多家分支机构,积极开展全国性财富管理网络布局,形成“证券+期货+基金+资管+创投”的金融产业布局。2010年以来,公司主要财务及业务指标处于行业中上游水平。

    招商证券亦称,浙商证券资产规模及盈利能力逐渐加强,综合实力已发展至行业上游,展望未来,上市后资本规模、展业能力、筹资能力都将发生质的飞跃,发展潜力不可小觑。

    风控管理从严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近日表示,没有创新证券行业就没有活力,但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创新必须以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为前提,围绕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来进行,不能打着创新的旗号规避内部管控与外部审慎监管。

    据悉,浙商证券为落实证监局全面风险管理,其制定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涵盖公司治理、业务管理、人事管理、行政管理、财务会计、信息技术、存管结算、合规管理、稽核审计等多方面,涉及公司管理规章、部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环节等多个层次,从制度安排上规范了公司各专业组织、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的职责、权限和操作流程,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架构与体系。

    此外,浙商证券还形成了“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总裁室及其下属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专职风险管理部门、合规风控专员”的风险管理架构,建立以董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经营管理层为执行管理机构,风险管理部门为统筹、协调、监督实施机构,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为执行落实主体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值得一提的是,浙商证券已构建以净资本及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于2009年5月正式上线运行风险控制指标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建立了包含净资本指标监控模块在内的实时动态风险监控系统。

    据悉,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监管标准和预警标准,浙商证券在监控系统中对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均设置了相应的阀值,实现了风险控制指标的动态实时监控和自动预警:对于“不得低于”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监管标准的140%;对于“不得超过”一定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预警标准则是监管标准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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