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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法规相悖 河北宣工八项防“野蛮人”条款已去其三

    每日经济新闻 2017-06-20 23:36

    每经编辑 李少婷    

    每经记者 李少婷 每经编辑 陈俊杰  

    见识了“宝万之争”的波澜,瞧见了南玻A董事会的被动,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心有戚戚,进而纷纷选择以修订公司章程的方式严防“野蛮人”。但要注意的是,有些上市公司反恶意收购“节节设卡、步步设防”的方式也与现有法律、法规相悖。

    近日,河北宣工(000923,SZ)发布的公司章程修订议案引起了深交所的关注。在这份议案中,河北宣工大幅加入了反对恶意收购的条款,从信息披露到股东大会议程,处处设防意图拒“野蛮人”于门外。然而,部分条款却与《公司法》等现有法规产生了抵触。最终,河北宣工取消了8条针对“野蛮人”款项其中3条的修订。

    拟修改条款与法规冲突

    6月13日,河北宣工发布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时隔一天,就收到了深交所发来的关注函,对其公司章程修改的几大重要条款提出疑问。

    6月20日,河北宣工在回复深交所关注函时表示其中3项条款“不予修订”。当日下午,河北宣工证代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议案还在修改中,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记者梳理发现,上述议案一共修改了8项条款,其中包括增设新的投资者报告义务——投资者持有或联合持有股份达3%之后,应“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而投资者持股或联合持股达5%后,则面临更严格的报告义务,要求公告交易的资金来源、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等。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提交书面报告这一义务是在股份比例累计达5%之后才发生的(第十三条),也就是俗称的“举牌”。河北宣工却要求在收购股份比例达3%的情况下就履行报告义务,而在5%的持股线上要求强化报告义务,这一改动引起了深交所的关注。河北宣工对此回复称,参照《公司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股东可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有关内容。

    事实上,河北宣工的上述规定已有先例,世联行、扬帆新材此前发布的公司章程都有类似规定。此外,3家公司还都规定了在购买、控制公司股份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报告义务,或撒谎、重大误导、遗漏的,构成恶意收购,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赔偿因其违法收购而造成的直间接经济损失。

    深交所对此问询:“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但违反你公司《公司章程》的收购行为定义为恶意收购是否得当?”

    面对深交所的这个问题,河北宣工最终选择了“不予修订”,但并未对相关疑问做出明确回应。需要指出的是,河北宣工的议案与世联行的现行章程在这一规定的内容上几乎完全一致。

    另外两个不予修订的条款,则涉及自行召开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问题。在这两个条款中,想要自行召集与主持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股东,其持股时间有了更严苛的要求,前者从《公司法》中规定的90天变成了270天,而后者本来甚至没有时间限制,却也需要270天的持股时间。显然,如果这两个条款获得通过,收购方的参与决策周期就会被大大延长。

    “这个做法实际上不太妥当。”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赵磊说,河北宣工以及类似企业的许多修改条款实际上并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即使最终出台了,也可能面临“可诉性”的问题。

    狙击“野蛮人”各出奇招

    防范恶意收购,上述三家公司并非开先河者。早在2002年,南钢股份就曾发出一份议事规则,提出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公司被恶意收购,但该公司并未提及具体的措施内容。

    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针对恶意收购的条款逐渐在公司章程中固定化,2010年以来,每年都有许多上市公司展开公司章程的修订,并引入防止恶意收购的条款。

    记者梳理发现,经过10多年的市场发展,以及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公开喊话批判“野蛮人”带来的社会效应,狙击“野蛮人”的手法已经形成了几大模式。

    其一是分散股权集中化,TCL集团就试图通过将分散股权进行集中来提升收购门槛,其认为这有利于“降低公司被恶意收购的风险”。

    其二是将反收购战略纳入公司章程,以美克家居为例,其目前的公司章程规定:“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情况紧急时,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会在该书面文件授权范围内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其三则对董事会候选人资格和资历上限定门槛。以隆平高科为例,2017年6月,其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要求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最后,则是以河北宣工、世联行、扬帆新材为代表的,在整个治理结构上多种方式综合严防“野蛮人”。以河北宣工这次提交的议案为例,其中不仅确认了更严格的报告义务,还包括对于收购方旨在进一步进行收购时提出议案更严格的投票机制、杜绝董事会席位的短时间重大变动等。

    “从国际对比上来说,我国针对敌意收购的宏观政策尚未明晰,目前更多是企业的自觉行为,从国家立法的层面以及监管层来看,很多规定还是空白的。从根本上来说,治理敌意收购还需依靠证券法规的进一步修改。”赵磊说。

    (实习生肖达明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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