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政府办公室2日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商品房销售、土地供应和房产中介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作出严格规定,从严管控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
廊坊将对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实行指导,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不予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价金,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房备案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进行销售。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不得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意见要求,合理安排土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尽快编制并公布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环首都的三河、香河、大厂、固安等重点地区要大力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严控增量建设用地规模。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经国土资源和有关金融部门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并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
针对房地产市场乱象,廊坊市将加强房地产开发全过程联动监管,持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
(来源:新华社,记者:齐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