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居住区公共绿地或者擅自变更其用途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绿化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条例提高了居住区附属绿地指标,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旧城改造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10%。
针对农村绿化相对薄弱、绿化水平较低的问题,条例明确了农村绿化的实施主体和重点区域,强化了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绿化责任,对村庄街道、庭院、隙地植树绿化和村庄周围、乡村道路、沟渠等区域建设环村林和绿色林网进行规范,确定了在山区和丘陵区的不得低于35%,在平原区、坝上和沿海地区的不得低于20%的农村村庄绿化覆盖率。
为解决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低的问题,条例规定了严格的养护与管理制度,明确养护单位和人员责任,特别对居住区公共绿地的日常养护和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本居住区公共绿地的管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居住区公共绿地或者擅自变更其用途。
为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绿化,条例规定,社会力量投资绿化达到一定规模且生态效益突出的,依法按照比例优先保障用地指标,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认建、认养和自愿服务的形式参与绿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发展林下经济,鼓励和引导农户进行林权流转,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条例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损毁绿化设施、在城市绿地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等损害绿化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了条例的刚性和约束力。
(来源:河北新闻网 记者:周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