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国信期货因此前违规向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融资融券业务,分别被证监会罚款3.08亿元、255万元、1.04亿元、54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2015年股市大跌期间,司度公司的账户因具有异常交易行为特征,被深交所限制交易。
中信证券表示,公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5年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规定之嫌,证监会责令中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655849.78元,并处人民币308279248.90元罚款。
中信证券在公告中披露的违规细节显示:
2011年2月23日,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度”)在中信证券开立普通证券账户,一直未从事证券交易。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 融券业务客户征信授信实施细则》(2010年3月发布,沿用至2013年3月25日,以下 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公司开户满半年(试点期间,开户满18个月)” 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之一,中信证券在司度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 年的情况下,为司度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于2012年3月12日为其开立了信用证券账户。
2012年3月19日,中信证券与司度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致使司度得以 开展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由当时中信证券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人宋成牵头制定, 由分管副总经理笪新亚签批实施。
截至2015年10月22日,中信证券向司度收取融券收益人民币52,886,294.80元,融券成本人民币47,263,484.17元,净融券收益人民币5,622,810.63元;截至 2015年10月10日,中信证券向司度收取交易佣金人民币89,428,768.96元,扣除交 易所规费人民币33,395,729.81元,净佣金收益人民币56,033,039.15元;共计收益人民币61,655,849.78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第十一条“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所述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笪新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宋成。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责令中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655,849.78元,并处人民币308,279,248.90元罚款;对笪新亚、宋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责令海通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9,653.15元,并处罚款2,548,265.75元; 对左秀海、徐晓啸、朱元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责令国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886,681.63元,并处104,433,408.15元罚款。
对国信期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0,274.23元(截至2015年11月26日收到管理费150,760.33元,已计提尚未收取的管理费29,513.90元),并处540,822.69元罚款。
中信证券表示,此事件发生以来的近两年间,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公司持续完善相关内控机制,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经营管理,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均指出,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
(本文综合自华尔街见闻、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