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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定限购:非本市户籍主城区购房需3年社保证明

    河北保定市政府网站 2017-05-22 17:27

    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保障雄安新区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45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居民限购措施

    (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主城区系指莲池区、竞秀区和高新区)购买首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下同)时,须提供主城区3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二)暂停向拥有主城区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主城区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主城区住房。

    二、严格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三、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对通过“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双限双竞”模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按照限定的房价或竞地的房价进行价格备案。销售过程中严禁调整备案价格。

    四、严格商品住房交易管理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价金,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二)对通过“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双限双竞”模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商品住房由公证机构现场摇号销售。

    (三)严格规范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签备案撤销程序,遏制投机购房或炒房行为。

    (四)商品住房销售时不得强制搭售车库、小房等其他服务及产品。

    (五)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必须实行网签。违规使用自制合同文本销售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及违规私自“改名”的,视为偷税漏税、价外加价行为,由税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严厉惩处,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打击。

    (六)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买卖。其中,对通过“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双限双竞”模式取得土地后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未满10年的,不得买卖。公证机构不得为违法、违规房产交易行为进行公证。违规交易或私下交易房产的,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七)严厉打击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住房提供交易服务、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诱骗消费者、没有合法营业执照、未在主管部门备案、串通开发商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信息、低价收高价卖,以及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严格房地产开发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加土地出让前,须签署诚信经营承诺书。诚信经营承诺书与成交公示一并公开。诚信经营承诺书包括履行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合法预售商品房、发布真实房源信息、履行购房合同、明码标价、维护金融秩序、依法纳税、及时解决购房人诉求等内容。

    (二)对不遵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对其进行警示约谈,督促其整改落实,对无故不整改落实的列入“黑名单”;对无故不参加或借故拖延参加警示约谈的,有关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三)住建、国土、规划、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物价等有关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反馈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曝光。

    六、严格土地出让管理

    (一)增加保障房和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每年将保障房、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向社会公开。加大新增住宅用地报批、存量土地盘活、旧村改造力度,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库的“蓄水”功能和调控作用,平衡住宅用地市场供应。

    (二)结合地块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土地竞价方式,包括“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双限双竞”,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或竞自持面积等,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土地出让成交价格由市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函告市住建、统计、物价部门。

    (三)自然人不得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如购地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取消土地竞买资格或解除购地合同,3年内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

    七、加快审批建设进度

    (一)开发企业须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对因企业行为造成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对因企业行为造成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无偿收回闲置土地。

    (二)开发企业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因企业行为造成3个月内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延期超过2次、6个月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三)对取得土地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并联审批,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办理时间,推进审批提速。

    (四)住建、国土部门要加强批后监管,对开发企业开工情况进行督导巡查,对未及时开工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八、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加快公租房建设分配进度,2017年底前2013年政府投资公租房完成分配90%,2014年政府投资公租房完成分配85%。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按时完成国家、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任务。进一步扩大保障房的保障范围,出台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加大限价商品住房供应量。

    九、加强金融监管

    (一)各商业银行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对购房居民家庭首付资金来源、收入证明、已有住房数量、贷款记录、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真实性审核;对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商品住房,不得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对具有投资、投机性特征的购房人进行限制,避免金融资本参与;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停止新发放开发项目贷款。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保定中心支行、银监会保定监管分局加强对各商业银行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二)在购买土地、项目建设、房屋销售等环节,市金融办牵头,对非法集资、融资、民间借贷、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进行开发、建设、销售的行为进行认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不够立案条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十、加强市场监测

    市住建部门牵头,市物价、统计部门配合,及时监测市场动态,协助市政府做好价格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每个月3日前,市住建部门上报上月已办理预售新建商品住房月销售情况,市物价部门上报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情况,市统计部门上报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提供住房价格信息。

    十一、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政策问题。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对房地产销售情况应客观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相关主管部门应严控媒体、商家炒作房价行为,稳定市场预期,对利用各种公共平台散布虚假消息,制造、传播谣言的,坚决予以查处。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市住建部门暂停其代理项目网签备案。

    政策执行过程中涉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时间,均以住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保政发〔2017〕6号)与本意见有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自2017年5月23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莲池区、竞秀区和高新区。

    各县(市)、清苑区、满城区、徐水区人民政府及白沟新城管委会要参照主城区做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意见。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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