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我国利用税收协定下的相互磋商机制,处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涉税争议超百例,为“走出去”和“引起来”企业消除重复征税132亿元。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张钟尹 每经编辑 陈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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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企业争先“走出去”,税务部门也为其保驾护航。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我国签署的国际双边税收协定、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税收信息研究工作等,更好地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税收服务。
实际上,我国已与106个国家和地区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安排和协议,其中属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有54个,覆盖了中国主要对外投资目的地。
尽管对外直接投资势头良好,但仍有企业在境外的生产经营中遭遇各种阻力,比如被东道国多征企业所得税,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没有享受到等。
2015年以来,我国利用税收协定下的相互磋商机制,处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涉税争议超百例,为“走出去”和“引起来”企业消除重复征税132亿元。
开展国别税收信息研究
境外税收问题是企业“走出去”的心头病之一。不少企业告诉记者,财务人员对境外税收环境、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方面了解不到位,企业在境外遭遇各种税收“疑难杂症”。
譬如,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在非洲某国承接电站项目,被当地税务机关征了两道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对国外税收政策了解不多,并不知道被多征了税款,更不知道还可以利用双边磋商渠道解决问题。该企业有关人士向记者坦言,“公司对该国的税收协定情况掌握较少。2009年,公司首次独立‘走出去’,对新的环境、政策,各方面都在摸索。”
他表示,公司是“走出去”的受益者。但他也指出,“‘走出去’企业受到不公平税收待遇的,绝不止我们一个企业。”事实也是如此。
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遭遇的境外税收问题更为复杂。该公司在亚洲某国承建热电厂项目,依据该国国内税法规定,公司分支机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利润汇回中国时,还须对税后净利润缴纳15%的净利润税。但我国与对方签订了税收协定,依据协定,这15%的净利润税是可以协商谈判的。
该公司向当地税务机关反映,对方表示确实需要征收15%的汇回利润税。该公司财务人士刘先生告诉记者,“如果按照这个规定,我们得多缴200多万元的税款。”刘先生表示,这主要是由于当时对税收政策、税收协定了解得不是非常透彻。
“以前,缺乏对境外税收信息的了解是制约工作开展的一个主要瓶颈,但目前这种情况已逐步扭转。”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司长廖体忠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内的95个国家和地区全面开展了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并开通了“一带一路”税收服务网页,分国别发布对外投资税收指南、介绍税收政策、提示税收风险。
截至2017年4月底,税务总局共发布59份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基本涵盖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以及境外其他主要投资目的地。这些指南主要围绕境外投资目的地整体营商环境、主体税种、征管制度、双边税收协定(协议或安排)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
涉税难题得以妥善解决
幸运的是,在税务部门的积极帮助下,上述难题都得以妥善解决。
河南省开封市国税局在政策辅导过程中发现了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被征两道所得税问题。
一位企业财务人士告诉记者,河南省各级国税部门多次上门跟踪座谈,并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详细汇报。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先后通过多次磋商函和利用国际会议当面交流的方式,不断敦促问题的解决。“我公司受到的不公正税务待遇已经全部消除。”他说。
他补充,“通过这个工程,我们有了涉外税收的宝贵经验,加强了税收风险管理意识,我们以后对外投资的信心增强了,‘走出去’的步子迈得更稳了。”
如上文所述,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的税务问题解决得益于中国与该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国税局在得知情况后,立即帮助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交办理“双认证”。据此,该公司在境外缴纳的净利润所得税税率从15%降至5%。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说:“通过用好税收协定,可以为企业明确征税税率、东道国对利润征税门槛、母国抵免规定、跨境涉税争议解决方法等,这无疑给纳税人大大提高了税收确定性。纳税人只需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的内容,不必再担心东道国的税收政策什么时候变、怎么变。心里有数,前路光明,企业才有信心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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