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如何规避税收风险?境外的税收争议该如何解决?带着这些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专访了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蒙玉英。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张钟尹 每经编辑 陈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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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一直以来“商机”勃勃,越来越多的企业尝试“走出去”,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并购,拓展海外业务。
不过,“走出去”企业在增强自身海外竞争力的同时,也面临一些顾虑。“走出去”企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如何规避税收风险?境外的税收争议该如何解决?带着这些问题,《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记者专访了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蒙玉英。
税收协定助企业“扬帆出海”
NBD:截至目前,我国税收协定已经覆盖了106个国家和地区,建成了全球税收协定网络,这能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带来哪些税收优惠?
蒙玉英:税收协定作为双边税务合作的法律基础,发挥着为跨境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避免双重征税、提高税收确定性、解决涉税争议的积极作用,促进“走出去”、“引进来”双向良性循环。
税收协定可以通过提高东道国的征税门槛,帮助“走出去”企业减轻境外税收负担。因此企业要熟悉税收协定,用好税收协定,正确享受协定待遇。
比如说,我国对外签订的多数税收协定(安排/协议)或其他协定的税收条款规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在对方国家可以免征所得税等,这些协定能够减轻企业在东道国的税收负担,也可以降低境外投资和跨境贸易的物流成本,从而鼓励更多的企业“走出去”。
NBD:除税收优惠以外,税收协定还能为企业解决哪些在境外进行投资、生产经营等的税收问题?
蒙玉英:近年来,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中遇到的税收问题趋向多样化、复杂化和专业化。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国外税收制度缺乏系统了解,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是境外经营发生税收争议时,往往不知道利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机制等手段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
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总体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税收协定具有较高的法律级次,更重要的是,税收协定不受东道国国内税收法律变动的影响,稳定性强。另外,“走出去”企业在境外遇到涉税争议时,如果涉及属于税收协定框架下的跨境涉税争议,可以向国内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由我国税务部门与对方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NBD:您能否给“走出去”企业一些建议呢?
蒙玉英:税务总局主动服务“一带一路”倡议,通过加大协定谈签和修订力度等一系列措施,着力降低“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税收风险和税收负担。同时,税务总局也逐步加大与境外主管税务当局税收征管合作,加强沟通协调,妥善解决涉税争议,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为“走出去”企业保驾护航。
企业在“走出去”的不同阶段应关注不同的税务风险。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59份《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基本覆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以及境外其他主要投资目的地,方便“走出去”企业了解东道国的税收政策,有效防范税收风险,建议企业充分利用《税收指南》了解投资目的地税制概况等基本税收信息,做到“心中有数”。
此外,“走出去”企业还应健全内部税务风险防范机制,定期、持续搜集境外投资目的地税收法律政策,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这样做既可以享受应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降低境外经营的税收负担,也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方案降低税务风险。
营造良好国际税收环境
NBD:跨境投资的税收具有中性特点,既不多征,也不少征,为“一带一路”国家营造公平合理的国际税收环境,我国对此做出了哪些贡献?
蒙玉英:近年来,我国把握国际税收规则新一轮重塑的重大机遇,逐步由国际税收规则的接受者向制定者的角色转变,依托“一带一路”建设聚集广大发展中国家权益发声,积极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
我们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务部门利用多种场合、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交流,推动多边税收合作。比如:2016年5月我国在北京承办的第10届税收征管论坛(FTA)大会,包括我国在内的15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参会,其中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柬埔寨、立陶宛、格鲁吉亚等5国是非FTA成员经济体。会议期间,我们将“一带一路”理念融入FTA大会,并在“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板块中加入“一带一路”相关内容,争取国际组织资源,共同为“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谋福祉。
NBD:在深化税收合作方面,我国提出要尽力对外提供援助。怎么理解“援助”?为什么要这么做?
蒙玉英:援助一方面为“一带一路”沿线的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供税收业务培训,另一方面也为中外学员就税收热点问题深度交流提供良机,增进不同国家税务部门间的理解和信任,在构建国际税收规则体系方面达成更多共识,推动各国携手加强国际税收治理体系建设,并为国际经济合作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讲,援助也是合作。
为“一带一路”沿线的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供培训等方面的援助,其意义在于,一是我国兑现国际承诺、落实G20领导人特别是习近平主席重要指示的务实举措,体现了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更加主动、自信地参与国际税收治理的良好形象;二是有利于增进不同国家税务部门间的理解和信任,在构建国际税收规则体系方面达成更多共识,拓宽解决税收争端的渠道,助力我国企业“走出去”;三是有利于结合G20国际税收改革进程以及国际税收规则体系的变革,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携手加强国际税收治理体系建设,并为国际经济合作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NBD:“一带一路”税收服务不仅服务于“走出去”企业,同样也服务于“引进来”企业,能否简要介绍一下来华投资的外国企业享受到的税收服务?
蒙玉英:国家税务总局已与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内的106个国家和地区主管税务当局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协议或安排,这些税收协定的有力执行,一方面助推了我们国家企业更好地“走出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吸引“一带一路”国家的企业“走进来”。比如,我国山东省的一家中外合资制药企业依据中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及两国国内法有关规定提出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希望得到未来年度生产经营的税收确定性。经过中外双方税务主管当局相互协商,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一致意见,并为企业消除国际重复征税1000多万元,这进一步增强了企业投资信心。该企业将于近期追加投资1.5亿元用于新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减少能源消耗、废水生产和废气排放。
精彩观点
蒙玉英:税收协定可以通过提高东道国的征税门槛,帮助“走出去”企业减轻境外税收负担。因此企业要熟悉税收协定,用好税收协定,正确享受协定待遇。
“走出去”企业应健全内部税务风险防范机制,定期、持续搜集境外投资目的地税收法律政策,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这样做既可以享受应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降低境外经营的税收负担,也能够及时采取应对方案降低税务风险。
援助一方面为“一带一路”沿线的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供税收业务培训,另一方面也为中外学员就税收热点问题深度交流提供良机,增进不同国家税务部门间的理解和信任,在构建国际税收规则体系方面达成更多共识,推动各国携手加强国际税收治理体系建设,并为国际经济合作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讲,援助也是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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