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郝某通过摇号获得了一个北京小客车配置指标,因自己并无买车计划,便想将该指标作价转让。急于购车的何某联系上了郝某,双方签订了《指标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购车指标转让给何某。
(原标题:转让购车指标被判决无效)
郝某将摇号获得的购车指标转让给何某后又反悔,索回时遭拒,遂将何某诉至法院。通州法院近日审结此案,判决转让无效。
2012年8月,郝某通过摇号获得了一个北京小客车配置指标,因自己并无买车计划,便想将该指标作价转让。急于购车的何某联系上了郝某,双方签订了《指标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购车指标转让给何某。协议签订后不到一个月,郝某便开始后悔,屡次联系何某,希望能够要回指标,但都被拒绝。眼看现在的摇号中签率越来越低,着急的郝某将何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指标转让协议》无效。
庭审中,何某表示,如果法院最终确认协议无效,他愿意履行判决,与郝某协商处理转让款的返还事宜。但自己已将该购车指标转让给了他人,且很可能已经过了多次转让,现在指标的实际使用人是谁都不清楚,所以无法返还指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中明确表示小客车配置指标不得转让。因此郝某与何某签订的《指标转让协议》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