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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宝、余额宝、微信钱包这些财产 离婚时你该怎么分?

    北京晚报 2017-04-13 17:17

    东升法庭刘雪琳法官给记者统计了一下,2016年审理离婚案件114起,其中涉及新类型财产的有68起,约占60%。其中涉及支付宝、余额宝的案件最多,达62起,占离婚案件总数的54%。那么,新类型财产究竟该如何分割处理?

    记者从海淀法院东升法庭了解到,该庭2015至2016年审理的离婚案件,在夫妻要求分割的财产中,除传统意义上的房屋、车辆、存款等财产外,还出现一些新类型分割财产,如支付宝、微信钱包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款,淘宝、京东等网上店铺、公司期权等。

    今天上午,东升法庭刘雪琳法官给记者统计了一下,这两年她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及这些新类型财产的超过半数。2016年审理离婚案件114起,其中涉及新类型财产的有68起,约占60%。其中涉及支付宝、余额宝的案件最多,达62起,占离婚案件总数的54%;涉及淘宝或京东店铺的有3起,涉及期权的3起。由于如今人们拥有家庭财产的范围、构成、数量及类型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新类型财产究竟该如何分割处理?本报就此请法官详细解析。

    怎么分1

    支付宝微信钱包余额宝

    随着快捷支付方式的普及,支付宝、微信钱包等APP几乎成为人们手机中的必备软件。其周边产品如余额宝、理财通是当下门槛最低的理财方式,许多人特别是年轻人习惯将余钱存入余额宝进行理财。

    在周女士与温先生的离婚诉讼中,周女士提出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他习惯使用支付宝,将工资存入其支付宝账户统一管理,并在积攒一定金额后存入余额宝进行理财。”她要求分割温先生名下的支付宝及余额宝账户中的款项,并称温先生那里应该有20余万元夫妻共同存款。

    “我承担了大部分家庭开支,并没有其他夫妻共同存款。”温先生辩解,并向法院提交了他名下的支付宝账户流水,显示截至诉讼时,他支付宝账户余额为5000余元。周女士对此质证,称温先生曾陆续将支付宝内余额转入余额宝中,金额将近18万余元。

    法院对温先生提供的支付宝账户流水进行汇总、梳理,对转入余额宝金额和转出余额宝金额进行统计,扣除温先生转出余额宝的合理支出,推定温先生的余额宝账户中尚存16万余元,并对此分割。

    解析类似于分割银行存款

    东升法庭的刘雪琳法官认为,支付宝、微信钱包除了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便捷支付服务外,同时也具备一定的储蓄功能。存入余额宝的款项虽是购买基金,但因其具有可随取随用或直接用于购物的特点,具备理财和储蓄的双重功能。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均可主张对支付宝、微信钱包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内余额进行分割,也可主张对余额宝等理财产品的余额进行分割,这类财产在分割时与银行存款的分割类似。

    怎么分2

    淘宝京东网店

    网络上注册店铺开办成本少、入行门槛低,因此开办淘宝店铺已作为许多家庭选择的兼职甚至专职,故而婚案件中也出现了要求对网店进行分割的诉求。

    李先生起诉要求与妻子王女士离婚,双方对共同经营的一家淘宝网店怎么分争议较大。李先生结婚后辞去工作,注册了这家淘宝网店,后网店交易量增加,李先生一个人无法应付,后李女士也辞去工作,一起经营网店,该网店也成为粉丝数较多、好评率较高的三钻店铺。

    庭审过程中,李先生和王女士都认为除网店经营已获得的收益、库存之外,网店本身也具备一定的价值。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对网店价值进行了协商。最终,法院判决双方争议的网店由李先生继续经营,李先生支付王女士折价款4万元。

    解析可竞价取得继续经营权并付补偿金

    刘雪琳法官表示,当事人针对淘宝、京东等网络店铺的分割要求主要集中在三部分:一是网络店铺进货即库存;二是买家所付货款;三是淘宝店铺经多年经营,本身存在的价值。

    第一项库存属有形资产,第二项买家的货款也较易查实属于夫妻共同存款的金额,而针对第三项网络店铺本身的价值,双方往往争议较大。当事人多主张网络店铺已积累一定的客户、信誉、好评率等,应具有一定价值。可网络店铺价值如何确定,目前尚无统一的评估标准。目前淘宝网、京东网等第三方交易平台并不提供店铺估值服务。

    刘法官认为,实际分割这类财产时,双方可参照网络查询价值予以协商。在双方均要求分得网店的情况下,也可通过竞价方式取得网店的继续经营权利,并按照竞价金额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

    怎么分3

    公司股票期权

    一些企业特别是知名外企在公司内部设立期权激励方案,向骨干员工发放期权。期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一些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也主张分割。

    在离婚诉讼中,卢女士要求对赵先生获得的其所在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分割。赵先生则表示其所持有的期权尚未达到行权条件,未实际行权,不应该分割。

    法院向赵先生所在公司调查确定,赵先生与公司签署的股票期权协议所记载的股票数额为一部分原始股数额,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后需赵先生先行权(即以约定的成本价去购买该股票),如赵先生未行权则无法分割。赵先生另持有部分限制性股票,不需赵先生行权即可获得,但获得期限在两年后,如果赵先生在此之前辞职等,该股票就作废了。最终,法院以卢女士主张分割的期权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为由,未支持她的这一分割请求,不过明确卢女士可待股票份额等实际归属赵先生所有后,再另行主张其权益。

    解析

    分割的是期权财产利益

    对夫妻持有的期权分割处理时,刘雪琳法官认为应着重审查三方面:首先,分割前提是一方持有的期权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判断应综合考虑取得期权时间、行权条件等因素,而非单纯以行权时间作为判断标准。

    第二,分割对象应为行权后获得的财产利益,不宜直接对期权份额进行分割,不宜直接确认配偶的期权份额。

    第三,分割条件应在具备行权条件或实际行权后。期权是一种可在未来实现的权利,其财产价值是通过行权行为得以实现的,未具备行权条件时,财产价值并不能确定。因此在未实际行权前,不宜对此分割,但可以在判决中明确这项夫妻共同财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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