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新政出台后,有关“公寓限购”的条文一直存在各种解读。尽管“3·30”新政当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解读《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但并未涉及“新政之后个人购买的二手公寓和商铺是否能再次转让给个人”这个问题。今晚(12日),市住建委再作官方权威说明:“3·30”后单位买入的只能卖给单位;“3·30”后个人买入的二手,则没有限制销售对象,但有办证后最少持有2年的限制。
据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有关商服类产品的规定:“(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服类物业,销售对象应当是法人单位;法人单位购买的商服类物业不得作为居住使用,再次转让时,应当转让给法人单位。本通知施行之前,已购买的商服类物业可转让给法人单位、也可转让给个人;个人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
“3·30”新政当晚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解读《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但该解读仍然对“新政之后个人购买的二手公寓和商铺是否能再次转让给个人”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说明。
日前,网上一份名为《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文件》的内部文件流出,透露了新政后购买的二手公寓和商铺的转售问题:2017年3月30日后个人购买的商服类物业,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方可再次转让,可转让给法人单位,也可以转让给个人。
羊城晚报记者就此咨询了广州市住建委。今晚,市住建委终于发布了最新说明:我市3月30日发布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65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本通知施行之前,已购买的商服类物业可转让给法人单位、也可转让给个人;个人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转让。”,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据此在业务操作规程(穗登记[2017]34号)上明确“2017年3月30日后个人购买的商服类物业,须取得不动产证满2年方可再次转让,可转让给单位,也可转让给个人”。 属于政策本意在执行层面的具体办事细则,并无歧义。
换言之,“3·30”新政之前拿到房产证的公寓,可以卖给个人,也可以卖给法人单位;但“3·30”新政之后的公寓则被分别进入两个市场:一个是法人单位市场,“3·30”后买入的无论一手还是二手物业,都只能卖给法人单位,只能在法人单位之间流动;另一个是个人市场,“3·30”后个人已不能再买一手公寓了,但个人买入的二手公寓,则没有限制销售对象,可以卖给个人,也可以卖给法人单位,但必须取得不动产证2年后才可以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