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晚间,继天津市政府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天津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后,中国人民人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再次发布《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天津楼市调控继续升级!
3月31日晚间,继天津市出台住房限购新政后,中国人民人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再次发布《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明确了“认房又认贷”。
《通知》规定,在本市无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或在本市无住房但有购房贷款记录(含公积金)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二套房信贷政策,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不含25年)以上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加强对借款人购房首付款来源、收入、婚姻、住房等情况真实性的核查等内容。
据天津日报今日晚间消息,天津“住房限购”新政出台。新政规定,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及提供虚假证明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首付贷”及其他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行为。
以下为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