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消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4日一审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停售iPhone 6和iPhone 6 Plus的决定,确认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苹果上海公司)、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复公司)不侵犯佰利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消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4日一审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停售iPhone 6和iPhone 6 Plus的决定,确认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苹果上海公司)、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复公司)不侵犯佰利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佰利公司),认为苹果上海公司、中复公司及中复公司工体商场许诺销售、销售iPhone 6和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号为ZL201430009113.9、名称“手机(100C)”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苹果上海公司停止销售、中复公司及中复公司工体商场停止许诺销售、销售iPhone 6和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
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分别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诉决定在作出程序和认定结论方面均存在错误,要求撤销被诉决定,确认原告涉案行为不侵犯佰利公司涉案专利权。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听证原则及行政公开原则。同时,法院认为,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对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设计之间区别设计特征的认定存在遗漏。被告将其确认的涉案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的五点区别设计特征认定为功能性设计特征,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此外,涉案专利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还存在其他一般消费者容易观察到的明显区别。因此,法院认定,苹果公司不侵犯佰利公司专利。
宣判后,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第三人佰利公司表示暂未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