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在华外资银行可以与母行集团开展内部业务协作,为中资企业在境外发债、上市、并购、融资等活动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同时,在华外资银行开展国债承销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大部分托管业务不需获得银监会的行政许可,采取事后报告制。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更好地发挥在华外资银行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实施以及我国经济结构转型调整中的积极作用,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在华外资银行可以与母行集团开展内部业务协作,为“走出去”的企业在境外发债、上市、并购、融资等活动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发挥外资银行的全球化综合服务优势。按照中外一致原则,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可依法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明确在华外资银行开展国债承销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大部分托管业务不需获得银监会的行政许可,采取事后报告制。《通知》要求在华外资银行开展上述业务活动应加强合规及风险管理。
截至2016年12月末,外资银行已在华设立了39家法人机构(下设分行315家)、121家母行直属分行和166家代表处,机构数量持续增加,营业性机构总数达到1031个,分布在70个城市。在华外资银行整体经营稳健、资本充足,在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不断加强风险管理,保持了较好的资产质量。同时,外资银行对在华机构持续注资和增加资源投入,体现了对中国市场的信心和长期承诺。
银监会将持续深化银行业对外开放,支持在华外资银行积极参与中国市场提供金融服务,促进银行业机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