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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指侵犯名誉权遭索赔10万元 《中国经营报》坚称报道中性客观

    南方都市报 2017-03-11 11:11

    9日,上海市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卡斯特”)等三家公司,起诉《中国经营报》和新浪网、环球网侵犯名誉权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卡斯特等公司认为,《中国经营报》的报道,涉及卡斯特公司的相关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三原告的名誉,并向《中国经营报》索赔10万元。对此,《中国经营报》代理律师认为,涉案稿件内容中性客观,文中所涉及的事实来自其他媒体公开报道、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公开披露以及卡斯特公司向媒体的公开表述,未有任何杜撰之处。

    南都讯 记者 彭彬 发自北京 今天(9日),上海市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卡斯特”)等三家公司,起诉《中国经营报》和新浪网、环球网侵犯名誉权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卡斯特等公司认为,《中国经营报》的报道,涉及卡斯特公司的相关内容严重失实,损害了三原告的名誉,并向《中国经营报》索赔10万元。

    对此,《中国经营报》代理律师认为,涉案稿件内容中性客观,文中所涉及的事实来自其他媒体公开报道、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公开披露以及卡斯特公司向媒体的公开表述,未有任何杜撰之处。卡斯特公司所有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国经营报》并未侵害卡斯特公司名誉权,请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由于《中国经营报》未表态当庭和解,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报道被指缺乏真实性和中立性

    去年7月,《中国经营报》刊发文章《“卡斯特”商标之争背后现渠道乱象》,报道得到新浪财经以及环球网等转发。文章称,“今年初,历时十年的'卡斯特'商标之争,终于落下帷幕。”对此,卡斯特公司认为,“卡斯特”商标权自2000年核准以来,从未产生过归属问题。对于报道标题提到的渠道乱象,卡斯特公司认为,卡斯特公司完全是从法国原装进口的葡萄酒,不存在渠道乱象。

    卡斯特公司认为,《中国经营报》报道中,将十几年的商标之争归结为,2001年法国CASTEL公司联手张裕推出“张裕卡斯特”,此后“卡斯特”在国内成长为家喻户晓的品牌,但遗憾的是未及时注册中文商标。而真实情况却是,公司创始人李道之早在1998年就注册了“卡斯特”的商标。法国“CASTEL”公司和张裕公司先后于2003年和2005年多次申请“卡斯特”、“张裕卡斯特酒庄”等双标,均因“卡斯特”商标被驳回。

    此外,报道中引用“抢注其商标行为,有利用法国CASTEL在中国所取得的良好商业信誉之嫌”等语言,暗示法国CASTEL才是“卡斯特”,而导致广大消费者错误地认为“卡斯特”在攀附法国“CASTEL”。

    基于以上事由,卡斯特提出判令《中国经营报》以及转载网站新浪网、环球网立即停止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判令《中国经营报》以及两家网站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为卡斯特清除影响,恢复名誉;判定《中国经营报》赔偿卡斯特公司10万元,分别赔偿“卡斯特”葡萄酒两家经销商名誉损失各10万元;判令赔偿律师费3万元。

    《中国经营报》称报道内容客观

    记者注意到,《中国经营报》代理律师赵占领在法庭答辩时,完全不同意卡斯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文章中,只有少数几处提及'卡斯特'葡萄酒经销商,内容都是客观陈述,没有任何不实、侮辱和贬损之处,没有对其名誉造成任何影响。” 赵占领认为,对卡斯特公司创始人李道之的名誉损害同样不能成立,报道中同样只有少数几处提及李道之,且均为客观陈述。

    此外,2003年3月17日、2005年11月23日,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卡斯特”商标,2005年7月8日、2007年12月13日,法国“CASTEL”公司申请注册“卡斯特”商标。虽然上述注册均被驳回,但是也证明了商标之争的客观存在。“以上争议从2003年开始,一直到2015年12月30日山东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前后争议历时超十年,是客观存在,而非虚构事实。” 赵占领称。

    赵占领还表示,“卡斯特”不仅是指被卡斯特公司持有的商标,还包括了张裕卡斯特以及市场中的假冒“卡斯特”产品。文章中所述的渠道乱象,是针对市场上的客观情况而言,并非特指“卡斯特”公司,也非限定卡斯特公司的渠道管理体系。

    赵占领强调,《中国经营报》在发稿前曾致电卡斯特公司客服要求采访,并通过传真向卡斯特公司发送正式的采访函,并未收到卡斯特公司的任何正式回复。涉案稿件中所涉及的事实来自其他媒体公开报道、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公开披露以及卡斯特公司向媒体的公开表述,未有任何杜撰之处;涉案文章所表达的观点来自多名被采访对象的表述,这些观点本身均属于客观、理性分析,未有侮辱内容。涉案文章只是进行了引用,并未单独进行分析,更未直接做出结论。

    综上,赵占领认为,卡斯特公司所有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国经营报》并未侵害卡斯特公司名誉权,请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当庭未达成和解

    南都记者注意到,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均进行了充分观点陈述。庭审中审判员曾询问索赔10万的定价依据,卡斯特公司代理律师称,未经过详细测算,请法庭自由裁量。

    庭审最后,卡斯特公司代理律师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而赵占位表示需要与《中国经营报》进行协商,因此未当庭达成和解。

    据《中国经营报》有关人士介绍,目前,该案件已经第三次开庭。

    南都记者注意到,除了“卡斯特”,“奔富”、“帝亚”、 “拉菲传奇”、“拉菲世族”、“杰卡斯特庄园”、“里奥哈”等多个葡萄酒及酒类相关商标,也已在中国被注册。

    值得一提的是,李道之此前曾与澳洲最大葡萄酒集团富邑旗下著名葡萄酒品牌“Penfolds”就奔富“中文商标对簿公堂。今年1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确认李道之注册”奔富“商标后,因未能有效证明将商标应用于葡萄酒相关业务的真实性,所以撤销李道之对”奔富“商标的使用权。

    “卡斯特”商标案与“奔富”商标案有何不同?3月9日,南都记者在庭审结束后向卡斯特公司代理律师提问。律师回应称,“奔富”商标案与本案无关,因此不予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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