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评论员:2017年全国两会渐近,民生话题渐次登上舆情热榜。3月1日,有媒体从民进中央获悉,民进中央拟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交《关于提高劳务所得税起征点的提案》。
事实上,劳务所得税自1980年实施800元的起征点以来,已经有长达37年未进行调整。这中间,《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六次修订。工资薪金的个税起征点从800元逐次调至3500元,然而,劳务所得税始终将起征点止步于800元的门槛前。民进中央的《提案》认为,这一政策已与制定该税种的初衷背离,与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生活水平不适应。
就业乃民生之本,收入是安生之基。相较于众所关注的工资薪金的个税,劳务税确实显得比较小众,但是,与之息息相关的这少部分群体,可能是最需要政策关怀的那部分。比如去年10月份,恰值大批高校学生结束实习,很多实习生被要求按800元起征点、20%的税率缴纳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由此引发舆论对这一税种征收标准数十年未变的吐槽。劳务税作为我国11项个税之一,征收对象多是灵活就业者。2002年,国税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将勤工俭学大学生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后,实习生似乎也成为劳务税大军中的一员。这些年来,尽管劳务税征税的执行力各有差别、理解上也见仁见智,但税法相关条款的滞后与岿然,已经让劳务税成为民意关注的靶心。
有两个现实,与37年前已有天壤之别:一是灵活就业人口越来越多,靠劳务报酬谋生不再那么小众化。相较于铁饭碗的固定就业来说,灵活就业也成为民众谋生的日常。据称,劳务报酬所得税涉及广告、会计、技术服务、翻译、装潢等29种劳动形式。可以预言的是,随着分工精细化与市场成熟化,以劳务报酬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劳动者群体还在不断扩大,这其中既有高收入的明星艺人,也有低收入的安装工和实习生。如果以37年前的征税标准来调节收入分配,既对低收入人群不公,也没有真正达到对“过高收入群体”进行有效调节的目的。
二是税收不仅是看得见的收入调节,更重要的是,它还有价值引导的功能。2015年,湖北曾出台《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将高校科研人员的科研劳务收入剔除绩效工资总额范畴,只需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20%个税,其实就是劳务税。实际上,即便是20%的税率,相较于科研活动等劳务对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意义来说,仍显得较像“重赋”,参考西方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以较大幅度的减征政策来激活这部分劳务税的创富活力,远比收一些看得见的钱更为意义深远。
再说,时移世易,税法的稳定性总是相对的。在CPI和个人所得发生深刻变局的今天,在聚力发展和民生亟待送暖的当下,正视劳务税的“不合时宜性”,就像正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疏漏一样,事关权益落地、拷问着公共治理。
良法,才是善治之前提。全国性法规也好,地发性条例也罢,类似37年未变的劳务税,确实该到了梳理并转身的时刻了。借着2017年两会的东风,倒不妨建议各级立法部门集中梳理一下与民生相关的各类标准,因应中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大局,关照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远景,该调研的及早调研,该调整的早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