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保监会网站,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对精算规定及相关监管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和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每月统计中短存续期产品相关数据,并于次月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同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采取多种手段,不断强化人身保险监管,加强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提示和窗口指导等。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6〕113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监管,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将建立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不同类型的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产品精算、账户管理、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1月1日以后开业的人身保险公司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应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业务,开业满一年后根据公司经营管理能力逐步开展其他类型的保险业务。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对精算规定及相关监管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和整改。各公司应于2017年1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自查整改报告。中国保监会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自查整改不认真、不到位的公司,以及违反精算规定和相关监管制度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禁止申报新产品、责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高管人员责任。
三、中国保监会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和转型发展。对于积极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视情况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支持、鼓励其规范健康发展。人身保险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
(一)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风险;
(二)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被保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高管人员被保监会撤销任职资格;
(三)被保监会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四)上一年度受到保监会及各保监局给予的行政处罚合计达到3次(含)以上;
(五)上一年度发生非正常给付与退保事件;
(六)中短存续期产品季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季总规模保费收入比例高于50%;
(七)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占当季规模保费收入比例低于30%。
四、自2017年1月1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每月统计中短存续期产品相关数据,并于次月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保监会
2016年12月30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此次《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下,保监会坚持抓监管、防风险、促改革,推动人身保险业服务国家大局,坚守保障本位,发挥保障功能,实现了持续快速发展。在发展的同时,个别公司由于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的差异,逐步暴露出业务结构单一、经营管理粗放、产品存续期缩短等风险隐患,引起了保监会的高度关注。2016年以来,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发展,切实防范风险,保监会密集出台了多项监管规定,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公司、重点产品的监管力度。在此基础上,《通知》着眼于解决目前行业存在的部分公司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较高、精算规定等监管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通过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业务监管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引导人身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优化业务结构,促进人身保险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和措施是什么?
一是建立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要求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不同类型的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产品精算、账户管理、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2017年1月1日以后开业的人身保险公司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业务,开业满一年后根据公司经营管理能力逐步开展其他类型的保险业务。
二是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对精算规定及相关监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整改。保监会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自查整改不认真、不到位的公司,以及违反精算规定和相关监管制度的公司,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禁止申报新产品、责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高管人员责任。
三是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引导公司合规经营和转型发展。对于积极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视情况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支持、鼓励其规范健康发展。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问题的公司,以及业务结构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公司,将限制其新设分支机构。
四是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自2017年起每月统计和报送中短存续期产品相关数据,加大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风险监测和日常监管力度,督促各人身保险公司将保监会的相关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三、《通知》对人身保险业有何意义?
《通知》是中国保监会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促进人身保险业规范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是有利于强化合规经营,有效防范风险。《通知》要求人身保险公司严格执行和落实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精算规定及相关监管制度,明确了保监会对相关违法违规问题的监管措施,督促公司提升合规经营意识,及时主动消除风险隐患,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二是有利于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通知》通过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手段进一步控制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倒逼相关公司主动转型,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度,严格落实“保险业姓保”要求,引导公司积极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切实转变发展方式。
三是有利于完善监管制度,提升管理水平。《通知》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业务监管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明确了经营不同类型的保险业务应当具备合规性和管理能力要求,引导公司在合规经营的前提下,不断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四、发布《通知》后,下一步还有哪些监管措施?
下一步,中国保监会将综合采取多种手段,不断强化人身保险监管,坚决守住风险底线:
一是密切关注《通知》执行情况和中短存续期业务发展情况,加大对重点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通知》提出的监管要求执行到位,对于执行不到位、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公司,保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是加强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提示和窗口指导,要求公司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要求,不得通过大量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片面追求业务规模、偏离保险主业,对于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明显偏离“保险业姓保”要求的公司,保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三是加强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现金流监测和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定期开展现金流压力测试,强化资产负债匹配指标监测。对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保监会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做到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