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小心!下个月起,你在微博、微信说的每句话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每日经济新闻 2016-09-23 10:58

    赶快想想,在朋友圈、微博里你有没有说过不该说的话?除此之外,新规之下,那些在朋友圈里的做生意的人也要小心了。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吴瞬    

    每经记者 吴瞬

    以前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看电影的时候,每当警察说出“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时,感觉帅爆了!

    不过,现在这句话,咱们都可以说了,就是说法得换换——“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在网页、朋友圈、贴吧等说的每句话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别在朋友圈、微博里“瞎说话”

    9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网页、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属电子数据,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图片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据了解,该规定将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从这个“十一”开始,你在微博、微信说的每句话都可能被当做呈堂证供。

    网友们一看到这个规定,立刻就炸了锅:

    有点赞大力支持的↓

    也有担心自己口无遮拦的↓

    律师:新规只是更加细化

    根据规定,所谓的电子数据即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对此,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谢良告诉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其实微博、微信等内容作为电子证据,这一类证据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在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就已经做了规定,里面就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项,这一次包括微博、网页、贴吧这些规定只是对原来民事诉讼法的一个细化,列举式地把电子证据列了出来。”

    谢良还表示,微博、微信等内容作为举证材料早已运用到了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在这个规定之前,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也已经采用过,比如微博上有人发了诽谤性言论,之前在名誉侵权案中我们也采用过,害怕别人删微博,通过公证处把微博内容公证下来,法院也会采纳这些证据,只是说这次规定更加具体更加明确。”

    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查阅中国裁判书网发现,此前就有人因为在朋友圈里“瞎说话”而受到处罚。

    ▲图片来自东方IC

    比如在朋友圈里发泄对(前)同事的不满。

    据去年4月16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曾与于某是同事的盖某,在离职之后,由于工作期间对于某不满,曾在微信同事、朋友圈、QQ空间里发贴称“人至贱则无敌……傻逼于某!!!”

    由于盖某的做法侵害了于某的名誉权,最终法院判决盖某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微信朋友圈中刊登向于某的道歉函,刊登天数不得少于十天,道歉内容由原审法院核定,且赔偿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元。

    再比如公开发布“这家饭店的东西有问题!”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4月15日公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由于谢某在罗某所经营的火锅店用餐时,怀疑火锅店提供的牛肉掺有猪肉而发生争执。当晚谢某在朋友圈发布信息称罗某经营的火锅点里牛肉里掺猪肉,经警察到场认定是猪肉(实际上警察未对牛肉是否掺杂猪肉作出认定),号召不去该火锅城用餐,求转发,并附有该火锅城餐巾纸外包装、肉品的照片。

    同样,此案也被定义为名誉权纠纷案件。针对谢某的不实言论,法院判定:

    谢某立即停止侵犯罗某火锅店名誉权的行为,删除相关的微信朋友圈信息;并要求其在《东莞日报》、微信朋友圈上向罗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须经原审法院审查许可)等。

    所以赶快想想,在朋友圈、微博里你有没有说过不该说的话?除此之外,新规之下,那些在朋友圈里的做生意的人也要小心了。

     

    因微商虚假广告造成损失怎么办?

    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注意到,在《规定》出来之后,微商同时已成为网友们评论中的焦点:


    事实上近年来,随着微商作为一种新型电商模式,早已席卷了大江南北的朋友圈,类似刷屏行为可谓不胜其扰,但同时很多夸张、虚假的广告也在朋友圈中大行其道,网友们深受其害。

    为此,如果网友确实是因微商的虚假广告造成损失,是否可以依据微商朋友圈中的内容作为举证材料寻求赔偿呢?

    “微商如果有虚假广告,只要举证下来,当然是可以作为证据的,通过截图、拍照或者经过公证处公证都是可以的。”谢良说。

    另外,微博、微信等相当多内容会涉及到个人隐私,在相关部门调取证据时是否会有所侵犯?

    《规定》指出,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法制日报对此也刊文称,如何保障司法机关既能顺利调取刑事案件的电子数据,又能兼顾对相关人员个人隐私的强有力保护,就成为信息化时代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新问题。当司法机关的刑事侦查权与公民个人隐私权发生冲突时,个人权利应该向公共利益让渡,但是司法机关应该细化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时保护隐私权的具体措施,有效防范办案人员泄露个人隐私,强化保密纪律执行,解决好相关人员配合办案的后顾之忧。

    不管怎样,正如网友所说,每个人都可以表达观点和想法,但前提是一切合法、合理、合情,不要随随便便去伤害别人,多一些善良和美好。

    版权声明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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